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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也敢私用?黔西南一交警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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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着别人以为开警车都是在执行公务,不会被人关注和发现,抱着侥幸心理(警车私用),导致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真是悔不该当初。”面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传中队队长何某至今懊悔不已。

2020年10月,安龙县委巡察办开展巡察时发现了何某涉嫌警车私用的问题线索,并移交给县纪委监委。接到移交问题线索后,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成立核查组,很快查清了事实真相。

经查,2018年初至2019年3月,何某违规使用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车,频繁往返于安龙、兴义、义龙之间办私事,公车私用产生油费12865元。同时,何某还在单位违规报销差旅补助费等费用1650元。

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何某身为人民警察、国家公职人员,本应模范遵规守纪,却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仍然顶风违纪,心存侥幸公车私用,最终自食苦果。2020年12月,何某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上缴违纪资金14515元。

“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公是公,私是私,国家公职人员更应当分得清清楚楚,做到“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做一点公私不分的事情,看似问题不大,但却影响了纪律规矩的落地生根,最终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安龙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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