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干部贪污、受贿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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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临检二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山东省寿光市人,潍坊市**局原党组成员、潍坊市**工程和**服务中心原主任,住寿光市**花园**号。2010年11月至2020年8月,曾任潍坊市**站站长、潍坊市**局党委委员、潍坊市**服务中心主任、潍坊市**局党组成员。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8月14日经潍坊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11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1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消防工程承揽、行政管理等方面为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谋取利益,通过直接收受车辆、人民币现金、车辆置换等方式,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9601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行政被管理人寿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出资购买的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8.5万元。
2、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潍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消防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车辆置换的方式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车辆差价款人民币97.8万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行政被管理人潍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车辆置换的方式收受行政被管理人潍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某某车辆差价款人民币25.300143万元。
5、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车辆置换的方式收受行政被管理人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某车辆差价款人民币19.36万元。
(二)贪污罪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站站长、潍坊市**服务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与潍坊市**协会办公室主任马某某(另案处理)合谋,通过虚开印刷费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45万元、通过虚开培训费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52.77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7.77万元,归个人占有支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潍坊市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第三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因受贿罪系自首、贪污罪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