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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在酒店被强奸 施暴者20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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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案情信息:重庆江北区发生一起强奸案,重庆王**在江北皇后酒吧喝酒、玩耍结识一女子,趁着女子醉酒状态,王**将女子带到金源广场附近的如家酒店进行强奸。。。

俩人在皇后酒吧玩耍时结识

2020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重庆市江北区皇后酒吧喝酒、玩耍时结识被害人徐某某,后双方一同喝酒、玩耍。

趁女孩醉酒带至酒店进行强奸

同日4时许,王某某见徐某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便将徐某某带至江北区金源广场对面如家酒店3009房间,后王某某趁徐某某醉酒无意识、无反抗能力之机实施强奸行为。

王**事发时仅20出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幢**-**。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王**得知幺妹报案后自首

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害人徐某某报案自动到公安机关后投案,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现场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开房单据、涉案照片、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彭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 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王**违背妇女意识,进行强奸

1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 4 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张佳惠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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