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一男子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案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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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起诉书,邯郸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被起诉!曾介绍卖淫女在汉城华都、摩登假日洗浴中心、西岛酒店等从事卖淫……
邯郸一“老鸨”被抓
1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1,2020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齐某某在邯郸市汉城华都小区日租房内和嫖客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夏某某在邯郸市联纺路摩登假日洗浴中心和嫖客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20元。
3,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夏某某在复兴区西岛酒店和嫖客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元。
2,起诉书公布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夏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检察官助理:张雨溪
2021年1月19日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源自:综合整理自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