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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案中案:6条线索在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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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敲诈案”中,有一个关键人物: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相兵。(PS:目前所传的大多数关于女辅警许艳的照片都是假的,张冠李戴,对照片当事人造成了伤害,请勿再传播)

在上一篇文章《许艳案:最关键的不是一切如何开始,而是如何结束》中,我们做了一个推测:“刘相兵因为在洗浴中心受贿被举报,招供出了与许艳的不正当关系,而调查人员顺藤摸瓜,把之前8人也都抓了出来。”

今天,我拿到了刘相兵受贿一案判决书,(2019)苏0724刑初441号,认真研读,确信了以上推测。与此同时,我也产生了一个疑惑:刘相兵到底是哪一种“受害人”?刘相兵和许艳的关系,到底是包养?还是敲诈勒索?

因为这个“案中案”里,有6条藏在细节里的线索。

第一条线索: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刘相兵先后9次收受陈某甲送的47000元,为其经营建工浴室、津华苑浴室、禾盛浴室提供便利条件(不检查)。在证据材料中,有一条刘相兵供述和辩解:

“从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先后11次收受陈某甲现金53000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送的6000元给派出所内勤用于所里支出,其余47000元被其存起来,陆续给了许某丁。”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二条线索: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刘相兵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为其经营欧歌堡KTV提供便利条件(有人吸毒被抓时找刘相兵)。在证据材料中,有一条是“刘相兵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后被其兑换成现金给了许某丁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三条线索: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刘相兵先后11次收受顾某送175000元,为其经营天然居、兰桂坊、凤凰国际、江南汇等娱乐会所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不检查、亲戚容留卖淫被抓时放人)在证据材料中,有一条是“刘相兵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先后收受顾某18.5万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分别送的5000元交给内勤,剩下的17.5万元被其给许某丁了。”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四条线索: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显示:“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对刘相兵办公室及其住处、许某丁住处进行搜查,……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未发现其他物品。”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五条线索: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将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移送给灌南县公安局。

第六条线索: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和刘相兵相识,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刘要钱,刘给其钱的情况”。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我们再结合许艳案一审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有关刘相兵(文中为“刘某乙)部分的全文,请仔细阅读: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案发后,许艳主动交代赃款人民币50万元藏匿地点。”

许艳1994年10月出生;刘相兵1972年6月出生。俩人相差22岁。我的疑惑是:

第一,2016年,还是派出所所长的刘相兵与许艳维持3个月关系,给了20万,说了不再联系,但是,到了2018年,刘相兵成了副局长,成了许艳的领导,又和她维持了一年多的关系,直到案发。

如果是敲诈勒索,为什么以打击犯罪为职责的副局长刘相兵要重新上钩呢?他是犯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吗?以至于这位“受害人”对年轻22岁的小姑娘“加害人”反而产生了崇拜,甚至爱慕?然后又睡了人家一年?

第二,前面几条线索显示,许艳要钱,不是一次性要的,而是长期累加的;刘相兵给许艳的钱,是在一个长时间段中陆陆续续给的,而且,许艳的家人(姐姐)也因本案被调查过,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被扣押,这说明双方之间经济情况的复杂交织。

这种“恢复关系——给了几千几万——继续保持关系——继续给钱”的关系,到底是更像包养一点呢,还是更像敲诈勒索一点?

2015年,民进连云港市委赴路南派出所调研。刘相兵所长表示:经费不足、警力不足、基础设施差、执法难度大

许艳的所作所为,当然是败坏社会风俗,这一点毫无疑义,应予谴责、依法处理。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与许艳发生关系的9人中,有两名派出所所长、两名副局长,都是她在本系统内的上级,这种关系是特殊的,作为一个辅警,与这些人之间的社会身份地位,并不对等。

第一个与她发生关系的是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时间是2014年3月-2015年1月,接近一年,当时,1994年10月出生的她,还不到20岁,也就是刚刚大专毕业。试问,在这几个月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谁处于强势地位呢?是一审中被认定敲诈勒索孙所长的许艳吗?

在刘相兵受贿一案中,许艳主动报告了50万元赃款的藏匿所在,供述了俩人之间的关系,在自己的敲诈勒索案一审中,许艳表示认罪认罚,不过,在得到“有期徒刑13年、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并处罚金500万元”的一审判决后,许艳又提出了上诉。

既然还在二审程序,本案就仍然有讨论的空间,法律上也允许大家讨论。我特别注意到,刘相兵被认定收受了26人财物共计74.6万元,但是,他仅仅给许艳的钱就有128万元,他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刘相兵长期纵容辖区内各机构违法行径,并肆意释放违法被抓人员,对当地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显而易见,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深刻,但结果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20万元,这与许艳的有期徒刑13年和罚金500万元相差极大。

如果说这就是最终的公平与正义,那,我忍不住为连云港的老百姓,为国家法律说一句:我们,需要一个更有说服力解释。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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