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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凌晨按摩被店长强制猥亵 店长被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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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女子酒后被修脚店店长叫到店内按摩,在按背快结束时店长脱下裤子对女子进行猥亵。一审法院判决店长犯强制猥亵罪,判一年有期徒刑。店长上诉认为自己无罪。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安溪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8月27日凌晨,在安溪县某修脚店内,趁为被害人黄某某推背之时,未经黄某某同意将黄某某裤子从腰部往下拉,脱下自己的裤子对黄某某进行猥亵,后被黄某某喝止。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8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发现其涉嫌强制猥亵后将其带到办案区接受讯问。

据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20年8月26日晚上十点多,其和朋友吃夜宵喝酒至27日凌晨一点左右,共喝了约两杯38度白酒。后被告人吴某微信叫其过去玩,其就一个人到店按背。店里只有店长(即被告人吴某)在。到了店里,其径直走进里间,趴在床上,让店长按背。按一次背大概一个半小时,按完一次后,其加钟又让店长按了一次。约凌晨四点第二次按背快结束时,其感觉到裤子被店长从腰部往腿部拉,接着店长爬到其身上,趴在其后背,其感觉店长上身没有衣服,下身也没有裤子,店长的生殖器顶在其屁股上,其马上转头看他并喝止。店长听到马上下来穿好衣服,一直跟其说对不起、不好意思等。后其老公接其回家的路上,其和老公说差点被强奸。因其和店长比较熟,也不想追究他,但其老公很生气,要私了赔钱,对方就先报警了。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据此,以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吴某上诉称,其仅是在按摩过程中生殖器不小心触碰到被害人,且时间极短,被害人指出后即停止,情节显著轻微,不存在强制猥亵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评价,请求对其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初犯,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趁被害人酒后不知抗拒之机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事发后上诉人吴某系以被人敲诈勒索为由报警,后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其有犯罪嫌疑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并无主动投案的意愿,到案后对其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予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无罪或从轻处罚的诉、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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