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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新疆巨贪,受贿1500多万,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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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新疆警察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的正厅级干部李彦明,因伙同妻子张燕受贿1560多万元、自己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900多万元,2017年12月1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张燕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李彦明,1954年10月2日出生,辽宁丹东人,1996年11月起任伊犁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党委书记、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新疆警察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等职。

2014年5月21日,李彦明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采取”两规”措施。5月22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在中央第六巡视组的指导下,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李彦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2014年11月20日,李彦明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4年6月24日凌晨,李彦明的妻子张燕被抓获归案。

张燕曾在伊宁市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伊犁州公安局工作,后调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任副县级调研员。

2014年11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经查,李彦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决定给予李彦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彦明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张燕犯涉嫌受贿罪一案,建经指定管辖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期间,李彦明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张燕索贿、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56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中纪委出具的复函证实,李彦明有立功情节。2012年,他花290万元买了一块30多公斤重的和田籽料,送给了时任河北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张越。

此外,李彦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新疆警察学院南校区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损失5200多万元;个人在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未办理开工手续的情况下就动工建设,导致被自治区住建厅处罚200万元;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先后审批同意了”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项目立项及某研究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李彦明于2011年11月擅自决定将其所做的设计作废,又与某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造成项目资金损失542万元。李彦明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彦明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张燕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彦明、张燕受贿非法所得共计1500多万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李彦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5900多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李彦明和张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新疆高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李彦明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5900多万元的事实正确,但认为应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17年12月11日,新疆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人李彦明、张燕受贿非法所得共计1500多万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被告人李彦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5900多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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