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十七中原艺体处副主任贺鹏程被判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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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2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淄博十七中原艺体处副主任贺鹏程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贺鹏程,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汉族,大学文化,原山东省淄博第十七中学艺体处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贺鹏程在担任山东省淄博第十七中学(以下简称十七中)艺体处副主任(副科级)、足球队教练期间,利用其负责十七中男子足球队队员比赛、申请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及证书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为学生申报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及证书过程中,在相关部门并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以申报运动员称号需要缴费为名,收受32名学生家长103.5万元“办证费”。其中: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贺鹏程收受参加2017年中国足校杯U17(秦皇岛)比赛的6名学生家长各共计20万元,为以上学生申报并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
(二)2017年12月,被告人贺鹏程收受参加2017年中国足校杯U19(浙江绿城)比赛的4名学生家长共计14万元,为以上学生申报并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
(三)2018年1月,被告人贺鹏程收受参加2017年中国中学生暑期足球协会杯(宝鸡)比赛的2名学生家长6.5万元,为以上学生申报并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2018年11月收受参加该比赛的3名学生家长共9万元,为以上学生申报并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收受参加该比赛的2名学生共6万元,为以上学生申报并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以上共计收受215000元。
(四)2018年11月,被告人贺鹏程收受参加2018年中国足校杯U19(浙江绿城)比赛的学生高某家长3万元,为高某申报并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
(五)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贺鹏程收受参加2019年南京市少儿足球锦标赛比赛的5名学生家长共计22.5万元,为以上学生申报并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收受参加该比赛的9名学生家长共计22.5万元,为以上学生申报并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以上共计收受45万元。
二、贪污犯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贺鹏程利用担任十七中艺体处副主任、足球队教练的职务便利,在带领学生外出参加比赛过程中,在用学生预交的参赛费支付了所有参赛费用后,又从十七中报销了相关参赛费用,且未将报销的费用退还给学生及其家长,而将该部分费用非法占为己有,共占有14.985万元。其中:
1、2017年9月,被告人贺鹏程将报销的2017年环渤海城市足球冠军杯赛(东营)比赛的差旅费用15440元占为己有。
2、2018年2月,被告人贺鹏程将报销的2017年中国足校杯U17(秦皇岛)比赛的差旅费用20919.5元占为己有。
3、2018年5月,被告人贺鹏程将报销的2017年中国足校杯U19(绿城)比赛的差旅费用52183元占为己有。
4、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贺鹏程将报销的2018年内蒙古青少年足球邀请赛、2018年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杯(张家口)比赛的差旅费用共34307.5元占为己有。
5、2018年9月,被告人贺鹏程将报销的2018年环渤海城市足球冠军杯赛(东营)比赛的差旅费用21200元占为己有。
6、2019年9月,被告人贺鹏程将报销的2019年环渤海城市足球冠军杯赛(东营)比赛的差旅费用5800元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鹏程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贺鹏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相关情节,依法判决:
被告人贺鹏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贺鹏程受贿赃款103.5万元、贪污赃款14.98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来源:沂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