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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小伙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人致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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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庭审直播

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兰江路往恒源学府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兰江路金水湾小区后大门口前路段,将在机动车道右侧道路中间向前行走的被害人向某某撞倒,造成向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案发后,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些年来,电动车因其便捷、轻巧及价格优势等特点受到广大老百姓的喜爱,成为许多人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托运货物的首选交通工具。但很多人观念上存在误区,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会扣分、罚款,就算出了事故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故不少人驾驶电动车经常横冲直撞,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悲剧发生。其实,无论是电动三轮车还是其他电动车,事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很多都因达到了机动车标准而被认定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照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就因唐某法律意识不足、观念淡薄,导致其在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要求承担巨额经济赔偿,且依法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惨重教训。在此,法官特别提醒电动车所有人及使用人:

1、所驾驶的车辆应证照齐全。购买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在公安部门上齐车辆牌照,办好相应手续。

2、驾驶人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所有人出借车辆时也应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

3、购买车辆保险,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4、遵守交通规则,不能麻痹大意、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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