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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街头车祸 致1不幸身亡、1人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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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扬州市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仪征市302县道行驶时,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碾压,事故致被害人糜某甲受伤,二轮电动车乘坐人被害人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1与电动车相撞致人死亡 2021年4月18日17时15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经检测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苏K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仪征市30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5国道交叉路口处,在向北实施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302县道由东向西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糜某甲发生碰撞碾压,事故致被害人糜某甲受伤,二轮电动车乘坐人被害人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78********,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

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后而死亡。被害人糜某甲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尚未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糜某乙、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张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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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仪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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