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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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云淮在担任宿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承揽工程、资金拨付、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车辆牌照发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及请托人所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1.6672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项目经营建设方面
(一)收受宿州**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某共计638.067208万元。
2010年至2017年间,许云淮利用担任宿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接受吕某某的请托,通过给时任宿州市人防办主任刘某某、市房管局局长宋某某打招呼的方式,为请托人吕某某谋取正当及不正当利益,致使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悦府房地产项目少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7343.84平方米(对应异地建设费1248.31万元)、市房管局违规降低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向**悦府房地产项目拨付监管资金;通过给时任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李某某、市住建委主任朱某某、市规划局长乔某某打招呼等方式,加快**悦府房地产项目,消防、住建、规划等手续审批进度。为与许云淮处好关系,并得到和感谢许云淮关照,2010年至2016年,吕某某通过高价越野车换取低价轿车、以借为名送轿车、送许云淮购房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许云淮出售房产等方式多次向许云淮行贿,许云淮共收受吕某某贿赂共计638.0672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许云淮通过低价轿车换取高价轿车的方式,收受吕某某贿赂12.72万元。
2010年2月,为与许云淮处好关系并得到其关照,吕某某提议购买一台价值38万元的进口途观越野车与许某乙名下价值25.28万元的本田CRV轿车进行置换,后许云淮明知进口途观越野车价格高于本田CRV轿车,仍予以置换,两台车差价为12.72万元。
2。收受吕某某价值37.506万元奥迪A4轿车一辆。
2011年6月,为与许云淮处好关系并得到关照,吕某某提议购买一台价值37.506万元奥迪A4轿车给许云淮家属高某某,许云淮予以接受。许云淮因怕此事被纪委、检察部门查出,该车自2011年6月购买至2016年上半年高某某使用期间一直登记在吕某某名下。2016年上半年,因与许云淮相关联的人被查,及其知道有本人举报信,许云淮为掩饰犯罪将此奥迪车退还给吕某某。
3。收受吕某某北京禧福汇购房款92.582万元。
2008年1月,许某乙在北京**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住房,该房房款172.582万元由吕某某垫付。2011年6月6日,许云淮委托其弟许某甲归还吕某某80万元房款。2011年11月28日、2013年1月3日经许云淮授意许某乙分两次共计100万元放在吕某某处作为投资款赚取利息(得到利息共计68.75万元)。2013年至2016年,许云淮为吕某某**悦府房地产项目提供了大量帮助,许云淮不再归还剩余的 92.582万元房款。2016年初,因与许云淮相关联的人被查,及其知道有本人举报信,许云淮为掩饰犯罪授意许某乙在吕某某处的100万元投资款转为还剩余房款。
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495.259208万元的价格,购买吕某某北京住房一套。
2013年9月,吕某某为其儿子吕某甲在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住房,因北京限购政策,经许云淮同意该房由许某乙代持。2017年3月9日,吕某某为感谢许云淮对其**悦府房地产项目上的帮助,向许云淮提出按2013年9月该房及车位购买成本加上成本6%年息将此房出售给许某乙。许云淮明知当时该房及车位价格大幅上涨仍然接受(经鉴定该房屋价值1539.24万元)。经许云淮与吕某某商议,该房以1043.980792万元价格出售给许某乙,许某乙将禧福汇房产卖出后分别于2017年3月9日、4月24日共计支付830万元,剩余213.98万元许许某乙、吕某某双方约定2018年3月20日前付清。
(二)收受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共计72万元。
2011年6月份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市交警支队提供全部检测设备及软件等,由**商贸提供50亩土地建设办公的场所、检测线厂房等,每年利润两家各一半,合作期限15年。2011年12月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50亩土地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市交警支队每年向**商贸公司支付土地租金200万元。之后市交警支队共租用了该公司50亩土地三年,租赁合同每年一签,市交警支队三年共向**商贸支付600万元租金、向税务局缴纳31.04万元的税款。2014年8月,因上级有政企脱钩的精神,市交警支队不再与**公司合作。
1。收受杨某某价值1万元**豆捞饭店消费卡。
2010年,杨某某为了让交警支队公务接待经常在其经营的**豆捞饭店消费,送给许云淮两张**豆捞消费卡,每张面额5000元,共计1万元,之后许云淮安排市交警支队的公务接待经常在**豆捞进行消费。
2。以收受高息的方式,变相收受杨某某贿赂15.2万元。
2012年底,杨某某为得到及感谢许云淮在其与交警支队联营方面的帮助,向许云淮借款20万元,使用不到一年,于2013年底时归还许云淮利息20万元,许云淮明知高息,系变相行贿仍予以接受。2016年4月,因与许云淮相关联的人被查,及其知道有本人举报信,许云淮为掩饰犯罪退还给杨某某10万元利息。其中实际借款本金产生利息超出年利率24%(月息2分)部分为15.2万元。
3。帮助杨某某尽快拨付地租及不交税金,收受杨某某53万元。
2013年2月,杨某某为让许云淮帮助尽快拨付**商贸公司首年地租,送给许云淮一张存有20万元的徽商银行卡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许云淮收下;2013年8月,杨某某为不支付每年地租企业所得税税金,将3万元存入许云淮控制的徽商银行卡中,并告知许云淮;2013年9月,杨某某为让许云淮帮助尽快拨付第二年的地租,将20万元存入许云淮控制的徽商银行卡中,并告知许云淮;2014年4月,杨某某为让许云淮帮助尽快拨付第三年的地租,将10万元存入许云淮控制的徽商银行卡中,并告知许云淮。2014年12月,因与许云淮相关联的人被查,及其知道有本人举报信,许云淮为掩饰犯罪将此张存有53万元的徽商银行卡退还给杨某某。
4。母亲住院及儿子结婚时,收取杨某某2.8万元现金。
杨某某为得到及感谢许云淮,在其与交警支队联营方面的帮助,于2012年许云淮母亲在北京住院期间,送给许云淮2万元现金;2014年下半年许某乙结婚时,送给许云淮1万元现金。杨某某儿子2012年出生时,女儿2017年结婚时,许云淮分别给杨某某1000元,共计2000元现金表示祝贺。
(三)收受砀山县**驾校负责人赵某某9万元。
赵某某想在砀山县**驾校设立驾考科目二、科目三考点,为得到许云淮的帮助,于2011、2012、2013年三年期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都到许云淮办公室给许云淮送现金,6个节日,共计送给许云淮9万元现金。2020年6月,许云淮因惧怕纪委监委调查,为掩饰犯罪,将9万元现金退还给赵某某。
二、承揽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
(一)收受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共计45万元。
邵某某于2010年11月注册成立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在许云淮的帮助下共计承建了宿州市交警支队2千余万的信息化工程,这期间邵某某为得到及感谢许云淮对其公司投标、施工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帮助,分别于2012年许云淮母亲因病住院期间,送给许云淮5000元现金;2012年至2016年间的春节、中秋节之时,到许云淮裕家中,共计送给许云淮8万元现金;2014年下半年许云淮儿子许某乙结婚时,邵某某到许云淮家楼下,送给许云淮6.6万元现金;2014年9月,邵某某与许云淮一起去北京时,邵某某在北京为许云淮儿媳杜某某购买价值11.7万元的“蒂芙尼”钻石戒指一枚;2014年12月邵某某为许云淮三姐许某乙购买一台价值15万元的帕萨特轿车,并支付车辆购置税2.2万元,共计17.2万元;2014年许云淮因病在上海看病期间,邵某某送给许云淮1万元现金;2018年10月,许云淮孙子出生时,邵某某送给许云淮1万元现金;2020年元月,许云淮母亲去世,邵某某送给许云淮1万元现金,共计47万元。
2015年邵某某儿子结婚时,许云淮送给邵某某2万元表示祝贺。2018年10月,许云淮因惧怕纪委监委调查,为掩饰犯罪,将价值11.7万元的戒指退还给邵某某。
(二)收受宿州市**道路设施配件公司负责人代某某5万元购物卡。
许云淮在交警支队任职期间,许云淮对代某某承接市交警支队交通设施方面的工程项目及时验收和及时拨付工程款方面都提供了帮助。代某某为了感谢许云淮,2010至2014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都会到许云淮裕城花园家中每次送其5000元某某夏商场购物卡,期间10个节日,代某某共计送许云淮5万元的购物卡。
(三)收受宿州市**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2万元。
2008年许云淮到市交警支队任支队长后,承建市交警支队办公楼工程的负责人张某某,为与许云淮处好关系,顺利结算办公楼工程款,于2008年中秋节、2009年的春节及中秋节、2010年春节前,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每次送给许云淮5000元现金,4个节日共计送给许云淮2万元现金。
三、人员招聘、职务晋升方面
(一)收受宿州市交警支队原辅警戴某某共计4万元
2010年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员戴某某,为让许云淮帮助给其妻子夏某某安排工作,送给许云淮4万元现金, 2010年年底许云淮将夏某某安排到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任辅警。
(二)收受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临时工杨某甲2万元。
2008年的一天,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杨某甲带着其侄子杨某乙找到许云淮,想让许云淮安排杨某乙在交警支队任辅警,许云淮当时未表态。几日后,杨某甲为让许云淮帮助安排工作,到许云淮办公室里送其2万元现金,许云淮答应会考虑,但之后此事未落实。
(三)收受宿州市交警支队主任科员戚某某1.3万元。
戚某某于2013年从宿州市消防支队转业至交警支队任主任科员,为让许云淮帮助安排一个正科级领导职务,于2013年底的一天到许云淮办公室里,送其1万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前,到许云淮办公室里送其1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到许云淮办公室里送其2000元现金;共计1.3万元现金。后因许云淮2016年调离交警支队,此事未落实。
(四)收受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李某某6000元。
李某某是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他为与许云淮拉进关系,在工作中得到许云淮的帮助, 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每年春节前都到许云淮办公室里送其2000元现金,三年共计收受6000元现金。
四、发放牌照及处理车辆违章方面
(一)收受宿州市交警支队原辅警戴某某共计1万元。
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戴某某,在2009年、2012年分别帮助姚某某找许云淮要取皖L9****、皖LA****两副靓号车牌,为感谢许云淮,戴某某每次送其5000元,共计1万元现金。
(二)收受安徽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狄某某4.3万元。
许云淮陆续为安徽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皖L8****、皖L9****、皖LC****、皖L9****、皖L8****等靓号车牌,狄某某为了和许云淮处好关系,得到并感谢许云淮为该公司办理的这些车牌,分别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送许云淮3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送许云淮3000元现金;2013年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里送许云淮1万元现金,共计4.3万元现金。
(三)收受宿州市埇桥区**街道**社区总支书记陈某某4万元。
2010年7月,陈某某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里请求为其新购车辆入副好牌照,并送给许云淮2万元现金表示感谢,后许云淮为陈某某批准办理了一副皖L8****车牌。
2014年11月,陈某某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里请求为其哥陈某甲新购车辆入副好牌照,并送给许云淮2万元现金表示感谢,后许云淮为陈某甲批准办理了一副皖LU****车牌。
(四)收受宿州宾馆退休职工丁某某4万元。
丁某某在2008年、2009年两年中,分四次通过许云淮办理了皖L7****、皖L9****、皖L8****、皖LA****四副车牌,每次送许云淮1万元现金表示感谢,共计送许云淮4万元现金。
(五)收受宿州市**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万元。
2011年6月,张某某购买一辆轿车,为想入个好牌照,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里送给许云淮1万元现金,后许云淮批准安排给张某某办理了一个皖LE****车牌。
(六)收受宿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万元。
2014年3月,刘某某找到许云淮请求为其路虎汽车办理一副好车牌。后刘某某为让许云淮加快办理,到市交警支队许云淮办公室里送给许云淮2万元现金表示感谢。之后许云淮为刘某某批准办理了一副皖LH****的车牌。
(七)收受宿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2万元。
2014年7月,孙某某向许云淮请求办理一副好车牌,后许云淮为其办理了一副皖LP****车牌,在孙某某办理车牌手续当天,到许云淮办公室里送给其2万元现金表示感谢。
(八)收受安徽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某5000元。
2010年元月,许云淮在**公司食堂吃饭时,陆某某对许云淮表示想要副好牌照,后许云淮为陆某某办理了一副皖L8****车牌,陆某某为表示感谢到许云淮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九)收受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张某甲5000元。
2014年初,张某甲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里请求为其家中车辆办理一副四连号的车牌,临走时张某某送给许云淮5000元现金表示感谢,后因当时无四连号车牌,许云淮为张某甲批准办理了一副皖LK****车牌。
(十)收受安徽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耿某某3000元。
2011年耿某某为感谢许云淮为其公司车辆办理了一副皖L9****车牌。一次在许云淮到该公司食堂吃饭时,耿某某送给许云淮3000元现金表示感谢。
(十一)收受安徽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万某某3000元。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万某某到许云淮办公室里请求为其朋友高某甲办理一副好车牌,许云淮批准为其办理了皖L0****车牌,临走时万某某送给许云淮3000元现金表示感谢。
(十二)收受安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王某某3000元。
王某某是安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党支部书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到许云淮办公室里请求许云淮为其办理一副好车牌,后许云淮为其批准办理了一副皖L7****,后王某某到许云淮办公室里送其3000元现金。
(十三)收受宿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某2.5万元。
2010至2011年期间,许云淮为涂某某及其公司处理了不少车辆违章信息,涂某某为得到和感谢许云淮的帮助,于2010年春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中秋节都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里给许云淮送5000元现金,4个节日共计送给许云淮2万元现金;2014年下半年许某乙结婚时,涂某某到许云淮市交警支队办公室里送给许云淮1万元现金。2015年6月涂某某女儿结婚时,许云淮给其5000元表示祝贺。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许云淮由宿州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依法退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云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1.6672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云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云淮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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