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4镇12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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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寿县2020年第2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寿政秘〔2020〕262号),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开展的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拟定了寿县2020年第2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
寿县2020年第2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位于炎刘镇炎刘街道、圣井村、新桥村、广岩街道、谢墩村,刘岗镇烟店村、双枣村,涧沟镇农民城街道,窑口镇窑口街道境内。寿县2020年第2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37.9185公顷,其中:农用地37.9185公顷(耕地34.9836公顷)。
1。 炎刘镇炎刘街道农民集体土地1.9952公顷,其中:农用地1.9952公顷(耕地1.8059公顷)。
2。 炎刘镇圣井村农民集体土地1.0377公顷,其中:农用地1.0377公顷(耕地1.0377公顷);炎刘镇新桥村农民集体土地1.2768公顷,其中:农用地1.2768公顷(耕地1.2317公顷)。
3。 炎刘镇广岩街道农民集体土地3.2155公顷,其中:农用地3.2155公顷(耕地3.2155公顷)。
4。 炎刘镇炎刘街道农民集体土地7.3244公顷,其中:农用地7.3244公顷(耕地5.5275公顷)。
5。 炎刘镇新桥村农民集体土地0.05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515公顷(耕地0.0046公顷);炎刘镇炎刘街道农民集体土地3.02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283公顷(耕地2.5226顷)。
6。 炎刘镇广岩街道农民集体土地7.5918公顷,其中:农用地7.5918公顷(耕地7.5835公顷);炎刘镇谢墩村农民集体土地5.5330公顷,其中:农用地5.5330公顷(耕地5.5330公顷)。
7。 炎刘镇广岩街道农民集体土地1.0476公顷,其中:农用地1.0476公顷(耕地1.0476公顷);炎刘镇谢墩村农民集体土地0.077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78公顷(耕地0.0778公顷)。
8。 刘岗镇烟店村农民集体土地3.1096公顷,其中:农用地3.1096公顷(耕地3.1096公顷)。
9。 刘岗镇双枣村农民集体土地0.2354公顷,其中:农用地0。 2354公顷(耕地0.2354公顷);刘岗镇烟店村农民集体土地1.6180公顷,其中:农用地1.6180公顷(耕地1.2753公顷)。
10。 刘岗镇烟店村农民集体土地0.3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3659公顷(耕地0.3659公顷)。
11。 涧沟镇农民城街道农民集体土地0.2100公顷,其中:农用地0.2100公顷(耕地0.2100公顷)。
12。 窑口镇窑口街道农民集体土地0.2000公顷,其中:农用地0.2000公顷(耕地0.2000公顷)。
二、征收目的
因寿县城镇建设需要,寿县2020年第2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住宅、工矿仓储用地建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炎刘镇、刘岗镇、窑口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59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36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40元/亩;涧沟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291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164元/亩、安置补助费25746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
五、征地拆迁安置的安置方式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的批复》(淮府秘〔2016〕35号)规定执行,采取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寿政〔2019〕6号)规定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街道、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仍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收的申请。
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由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土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影响土地征收的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