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诈骗强奸获刑

新浪新闻
女子赵某与男子古某网上认识,之后两人见面发生性关系。不久后,女子虚构事实诈骗男子5万元。被发现后,男子多次以报警为要挟,胁迫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子以还钱为名,要男子为其诈骗他人时提供帮供。报警后,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一、案情简介
事发河南郑州。古某,男,1988年出生,公司技术员。赵某,女,1995年出生,平台主播。
去年4月份,古某与赵某网上认识后互加微信。5月份,二人相约见面吃饭喝酒,并开房发生了性关系。6月份,赵某以一起投资开奶茶店诈骗古某5万元。
7月12日,古某发现被骗后,二人见面商讨还钱事宜。后赵某写下欠条并承诺三个月内将五万还清。就在赵某欲离开时,古某阻止,并以要报警为由胁迫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无奈之下被迫同意与古某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古某以同样的手法,分别于7 月30日、8月10日、8月15日三次胁迫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8月底,赵某以还钱为由,要求古某帮助其诈骗他人,古某同意。帮助赵某完成诈骗后,古某欲找赵某还钱时,发现对方已将他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古某报警后,赵某、古某均被刑拘。警方、检方随后以强奸罪、诈骗罪对古某予以追责。
二、赵某(女)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赵某虚构事实,以共同投资开奶茶店为名,骗取受害人古某五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案的量刑一般会分为三个档次: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本案赵某诈骗古某五万元,根据上述第(二)款规定,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古某为什么也构成诈骗罪
古某在明知赵某诈骗他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完成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故古某也构成诈骗罪。
在赵某的诈骗案中,古某协助赵某诈骗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帮助犯。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最后认定为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刑法》 第27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古某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犯本罪者,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中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行为,均视为强奸。意思就是无论妇女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都不可以违背其意志、侵犯其的性主权。如若违背、侵犯,即是强奸。
因此,古某在被赵某诈骗后,多次以要报警为由,胁迫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本案的总结与警示作用
1、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以为对方犯了法,就可要挟对方做任何事情。这是错误的做法,犯了法自然会有刑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2。、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正确做法是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报警,避免造大的损失与伤害。
3、犯罪分子依然享有妇女的性自主权,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如若侵犯,强奸罪论处。而强奸罪是重罪,一旦认定有期徒刑三年起量刑。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留言!
以身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