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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一工地发生中毒窒息事故,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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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河北省住建厅

2018年6月19日,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接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近日,住建部发文,对该起事故的监理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60日,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

此前,河北省住建厅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责令停业整顿6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文件原文:

建督罚字〔2021〕37号

保定市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9日,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接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8日签收。根据你单位申请,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决定,不予调整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68号)

当事人:河北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2018年6月19日,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接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处置异常情况能力差;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没有正式变更施工图纸、仅有设计人员口头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原管道施工设计,改变新旧管道接通方法,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检查井;在新旧管道连接工艺发生变化后,未与建设单位商定新旧管道连通的具体事项等问题,未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4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19〕9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6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

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69号)

当事人:刘某鹏

工作单位:河北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2018年6月19日,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接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单位河北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4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19〕10号),你于2019年9月6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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