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两男子介绍卖淫 案件详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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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滨湖区等地通过网络招嫖等方式介绍卖淫,被告人钱伟君非法获利76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根据介绍卖淫收入的40%从被告人钱伟君处分得14000余元。。。 无锡两男子介绍卖淫 钱伟君、朱某某通过网络招嫖 2020年10月至2021日1月期间,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滨湖区等地通过网络招嫖等方式介绍卖淫,被告人钱伟君非法获利76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根据介绍卖淫收入的40%从被告人钱伟君处分得14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1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介绍、安排赖某某(另案处理)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新村**号**室,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21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介绍、安排赖某某(另案处理)至无锡市惠山去**街道**酒店**房间,与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21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介绍、安排郑某某(另案处理)至江阴市**新村**号**室,与孙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2021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介绍、安排赖某某(另案处理)至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精致酒店**房间,与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钱伟君多次容留钱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钱伟君多次容留钱某某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钱伟君在无锡市新吴区**地下车库**区的仓库内容留钱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钱伟君在无锡市新吴区**地下车库**区的仓库内容留钱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钱伟君在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容留钱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钱伟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被告人钱伟君,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花园**号**室。被告人钱伟君曾因吸毒,于2006年2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于2007年3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07年3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4月10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5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湾**号**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5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钱伟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钱伟君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钱伟君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伟君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伟君的行为触犯了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钱伟君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伟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钱伟君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伟君、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