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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职太太”离婚获赔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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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近日,福建长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在法院协调下,男方自愿赔偿女方55万元作为家务补偿。

图:视觉中国

全职太太多年操劳

离婚后获赔55万元家务补偿

据悉,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在这之后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女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案件承办法官对原告(男方)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阐明家务补偿金的本质并非用金钱取代一方的家务劳动,而是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难免会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业发展机会。因此,在离婚时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图:视觉中国

家务补偿写进民法典

多名女性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

记者梳理发现,自从今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家务补偿制度被“唤醒”,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

2月22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4月2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判决当事人孙美丽(化名)和丈夫大壮(化名)离婚,同时法院以当事人孙美丽属于全职家庭妇女,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判决大壮支付孙美丽12万家务补偿。

6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丈夫马某自认与妻子钟某分居6年期间有出轨行为。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马某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家务补偿款25000元。

6月23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

图:视觉中国

夫妻均有权利提出家务补偿

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广西高院官方公众号介绍,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提出时不仅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一是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是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提前。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是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法官提醒大家,家务补偿的诉求,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图:视觉中国

适当的家务补偿

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福建长乐法院的法官表示,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但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部分网友对此表示,家务本就该互相分担,全职太太为了家庭牺牲了很多,获得家务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有网友还呼吁提高家务补偿的金额。

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女方在家做家务,男方也要在外面工作,夫妻双方都是一样在为家庭而付出。

对此,你怎么看?

实习生李雨菲 潇湘晨报记者周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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