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山东聊城男子欲在宿舍强奸女同事 已被逮捕

新浪新闻

关注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乡**村**庄**村,住址**。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均系莘县某农牧有限公司四分厂的员工。2020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郭某某以工作为由将吴某某骗到其居住的某宿舍。吴某某进入该宿舍后,郭某某关上宿舍门,将吴某某推到床上并摸其乳房,因吴某某的反抗,且在慌乱之中拨通了段某的电话,郭某某遂同意吴某某离开其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刘某某、赵记录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郭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