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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柞水48岁男子强奸74岁老人 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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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男子竟然强奸74岁老人!近日,陕西柞水公布了一起不可思议的强奸案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受害人竟然是一名74岁老人。而犯罪嫌疑人邹某,出生于1973年,是其所住辖区的护林员。

去年12月15晚,邹某与友人到受害老人华某(女,74岁)家中烤火、闲聊。之后邹某与友人一起离开。

不久后,邹某返回华某家中,并提出想与华某发生性关系。华某拒绝后,邹某则以其是护林员,若华某不同意,其就会建议村里将华某门前那条路给破坏掉。

后邹某将华某拉扯至其家中后,强行与华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华某欲离开时,邹某不同意,并打了华某一巴掌,接着又用空醋瓶子砸伤华某头部。

不久后,华某趁机逃跑并报警。

以身说法观点:

1、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使用了“手段”,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即罪成。而这个“手段”除了常见的暴力、胁迫外,还有第三种情形“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认定相当广泛,可以理解为行为人用了什么“手段”去违背妇女的意志,就属于“其他手段”。比如说使用药物、利用醉酒、精神胁迫等等,令妇女不敢不、不知情等情况下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2、邹某使用了“精神胁迫手段”(其他手段),强行与华某发生了性关系,故构成强奸罪的。根据《刑法》第236条,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另强奸74岁老人,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故又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四年。

3、刚看到这份判决书时,我还以为是自已眼花看错了。但经仔细核对过,没错!受害老人是74岁,而这头48岁动物不如的邹某,竟然可以对与其母亲年龄相当的老人家下手。实在让人瞠目结舌!

4、人留脸,树留皮。邹某连脸都不要了,我想他日刑满释放后,邹某也不可能回村里安度晚年了,就算子女不嫌弃它,我想他也已经村里社会性死亡了!

责任编辑: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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