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子为其做采耳服务 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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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1〕1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居委会**小区**号,无职业。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伤势严重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伤势好转后于2021年1月2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店**楼“**殿”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为其做躺式采耳服务时,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翻窗逃走的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的短裤、卫生纸、擦拭物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采耳服务照片、案发现场的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病历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店内大厅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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