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广西高校学生强奸女学生 案件详情曝光

新浪新闻

关注

8月1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案件。

被告人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42001********,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住桂林市临桂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2021年3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黄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百年荟城市广场5栋枫树叶旅游公寓11楼1109-2号房开房后,蒋某某负责把其同学被害人梁某某以玩耍的名义约至该房。次日0时许,在该房一楼床上,黄某某企图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梁某某拒绝。后蒋某某在黄某某的暗示下用其双手按住梁某某双臂后,黄某某在强行脱下梁某某的内裤后,自行脱下其内裤欲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梁某某一直挣扎抗拒,黄某某即中止其行为,蒋某某也上到该房二楼床上。后梁某某趁蒋某某、黄某某在该房二楼时逃离现场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辩认笔录、照片及现场图;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