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速上恶意别车逼停致载客大巴追尾7人受伤

新浪新闻
2021年4月28日,山西青银高速路上发生了危险的一幕。一名司机穆某因为对前方一辆普通客车一直在超车道上行驶不满,于是在超车后三次强行并线、别车,后又在行车道内急刹车停车,致使两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上7名乘客受伤。9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2021年4月28日上午,穆某驾驶一白色小型轿车沿青银高速从离石去往太原,车上搭载成三人。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车辆行驶至青银高速953KM+500M处时,穆某因对前方成某甲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一直在超车道上行驶不满,于是在超车后三次强行并线、别车,后又在行车道内急刹车停车,致使两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上7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客车司机成某报案,穆某在现场等待并被山西省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交通六大队民警带离现场进行调查。后被告人穆某经山西省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六大队民警电话方式口头传唤后到大队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穆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庭审中,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他的辩护人提出,穆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穆某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险性;其次从犯罪客体来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财物;再次被告人穆某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穆某的行为更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的发生穆某的主观过错是第一位。量刑方面,被告人穆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被告人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另外穆某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法院认为,穆某以在高速公路上对正常行驶的客车故意进行多次别挤并在行车道上故意急刹停车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穆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之后又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穆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来源:北青Q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