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艾滋病从事卖淫活动20余次 非法获利8000
来源: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9********,小学文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拖布县人,住仁寿县**街道**路**歌城旁出租屋。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传播性病案,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经**县疾控中心检测,被告人阿某某患有艾滋病。2021年3月—2021年4月3日,阿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事卖淫活动20余次,非法获利8000余元。2021年4月2日21时许,阿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在仁寿县**大道**酒店**客房从事卖淫活动,由王某某收取高某某800元嫖资后,阿某某与高某某在客房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明知自己患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