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出轨情人怀孕 原配将其打流产

新浪新闻

近日,张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丽1.5万余元。
庭审时,张娟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是无罪辩护。“我当时也怀孕了三个月,他们人多,我有踢过,但有没有踢到她肚子上,我不清楚。”张娟的遭遇在网络上引发了关注和争议,孕妇在被拉拽过程中挣扎踢脚,是否能认定存在故意伤人?记者注意到,在检方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并未有张娟“故意”的表述。
11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张娟的代理律师。他透露,为了息事宁人,张娟愿意交2万元赔偿款,争取缓刑。一审后,张娟也没有上诉,但是对方不服上诉了,现在案子正在二审中。“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是存在问题的,如果有问题,相信二审会进行纠正。”
“有踢过,但有没有踢到她肚子上,我不清楚”
在这名女员工男友的证言中,他承认是他发现了女友与张娟的丈夫有暧昧关系,偷偷去张娟家留了一张写有电话号码的纸条。电话响起,张娟打了电话过来询问缘由。
这不是张娟第一次与该女员工起冲突。2019年3月初,张娟来到了女员工工作的汉堡小吃店内,以对方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为由找她理论。张娟的丈夫说,妻子打了对方两个巴掌后,被他拉走了。
事发当天,2019年3月16日,张娟的丈夫在神木市滨河新区干活,张娟跟在后面寸步不离,直到丈夫坦白了婚外情,并拿出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看完这一切的张娟,气冲冲地再次来到小吃店,打算找情人讨要说法。
判决书显示,当日15时许,张娟再次来到该店内,直接进入厨房殴打那名女员工。小吃店的经营者李丽是该女员工的妹妹。李丽的丈夫见状,将张娟往外拉拽,李丽也上前往外推拉张娟。李丽腹部被踹了一脚,证言中有几种不同的说法。
李丽和丈夫的证言显示,张娟在李丽的肚子上踢了一脚,他们告诉张娟,李丽怀孕了,但张娟不服再次往肚子上踢了一脚。
一名小吃店的目击者称,看到隔壁小吃店有人在拉扯打架,一名不认识的女性(张娟)在老板娘的肚子上踢了一脚。这时,店内厨房出来一男子将陌生女子胳膊抓住,说其老婆怀孕了,并顺势将对方推出门外去。
而张娟的证言则表示,李丽丈夫将她胳膊拽住往屋外拉,被推至吧台过道时,李丽也跟着在后面推搡她,还挥手打她后背。她被两人强行拽出店外,李丽的丈夫一直拽着她不能动。“我不知道李丽是如何受伤的,有踢过,但有没有踢到她肚子上,我不清楚。”
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张娟在挣扎过程中,用脚踢了李丽的腹部。
此时李丽约怀孕17周。被踢了肚子的李丽跟出了店外,挥舞着U型锁欲打张娟,但被丈夫阻拦。被拉拽过的张娟,胳膊上留下了淤青。
当晚,李丽感觉腹部不适到医院检查,经B超显示胎儿正常,但有先兆流产迹象,李丽没有按照医生的建议住院观察。次日,李丽再次来到医院住院保胎,同年3月22日保胎无效流产。
2020年4月10日,张娟主动到神木市某局继业路派出所投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张娟怀孕未执行行政拘留。

原配庭审辩称无罪,自愿交2万赔偿后被判缓刑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并未结束,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于2020年8月11日对张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两个月后,张娟生下一个女儿。
李丽流产的医院的妇产科医生证言显示,李丽称被人打了,于2019年3月16日来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腹部没有青紫痕迹,但发现其有先兆性流产的迹象。李丽流产流出一男性死婴,流产原因不能确认。
事后,公安机关曾委托陕西榆林驼城法医司法所鉴定李丽的伤情程度,该鉴定机构认为损伤程度无法鉴定,将有关材料退回。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再次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李丽的损伤伤情进行鉴定,经该鉴定机构鉴定,本次外伤与被鉴定人李丽胎盘早剥致难免流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丽外伤性胎盘早剥致难免流产已构成轻伤二级。
张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后,李丽提出4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
庭审中,张娟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民事部分也不予赔偿,其辩护人提出,首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均系被害人亲属,证言不应采信。其次,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的项目不一致,该鉴定结论亦不能采信。再次,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及其丈夫推搡并用U型锁打被告人,被告人系正当防卫,故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民事部分不予赔偿。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娟在店内用脚踢过被害人的肚子。其次,根据医院医生的证言及病历资料,能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去医院检查时有流产迹象,后经住院保胎无果后流产。再次,在案鉴定意见书系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该机构根据送检材料未见被害人有孕妇血管病变的记载,亦没有其他明确的可发生胎盘早剥的高危因素,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踢过被害人腹部,被害人流产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案证据能证实被害人先行闯入店内辱骂、殴打店内工作人员,后被推拽至店外,另被害人持U型锁打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被告人踢被害人腹部之后,被告人的先前踢打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后果令人遗憾,被害人在怀孕期间本应远离危险,案发时却参与其中,情绪激动、动作激烈,被害人的不理智行为对本案产生的后果亦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审理过程中自愿交纳2万元作为赔偿款,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结合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专家:是否故意伤人,应由公安机关找证据证明
张娟的遭遇在网上公开后,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引发了争议。
有观点认为,张娟踢被害人的肚子,这样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不论她能不能预见被害人会流产、受伤,也不影响她的定罪量刑。
也有观点认为,张娟作为一个孕妇,在遭遇两个人推、拉、拽时,手被控制住,挣扎中作出踢打的动作,也能理解。如果她没有故意要伤害被害人的心思,整个过程都是以一对多,张娟的行为更像冲动下的自保,更像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也是这么想的。”张娟的代理律师在与潇湘晨报记者对话时表示,他与张娟所持的观点,正是第二种。对于“故意”的认定,他们也存有疑虑,不是故意朝着对方肚子踢,挣扎中的踢腿,更像过失,此次事情更像是一个民事纠纷。
“这个案子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有问题,最后可能是综合了各方面的考虑,作出了这样的结果。”该律师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张娟是个农村妇女,她愿意出2万元赔偿金,法院综合全案情形给她判了缓刑。张娟接受了这个结果,在一审判决就没有再继续上诉。“现在是对方不服判决结果,选择了上诉。现在案件正在二审中,有问题二审会纠正。”
潇湘晨报记者试图联系张娟本人及李娟一方,截至发稿未果。
针对网友的争议,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他认为,现在网友争论的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孕妇腹部受到打击,这是肯定的。但是这一打击行为到底是有意实施的加害行为,还是在拉扯的过程中的自然反应,这取决于事实的认定。如果是前者就具有伤害的故意,因为导致了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要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后者,虽然客观上也作出了上述行为,导致了上述结果,但是因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不能认定她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永红表示,公安机关如果以故意伤害立案,从证明责任来讲,公安机关有义务收集和固定打击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这个打击行为是有意实施的合理怀疑。举证责任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没有达到充分程度,事实的认定还存在合理疑问,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