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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鄂州一村干部挪用公款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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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罪

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许某某担任**乡**村**组**期间,**项目征用该小组村民的土地,共支付土地补偿款93.7227万元。2016年2月1日,许某某从**村会计许某甲处领取了一张金额为93.7227万元的支票。次日,许某某将公亩面积补偿款29.716万元交给了村书记许某乙,余下64.0067万元存入其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的个人账户。2016年4月7日,许某某将该笔补偿款借给鄂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2016年9月8日,**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高息5.28万元。2017年3月27日,许某某再次借50万元给**公司使用,2017年11月10日,**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高息5.575万元。2021年6月13日、8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分两次将利息共计10.855万元上交**村民委员会**组代表许某丙。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与倪某某发生口角,倪某某用台球杆对许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劝开。许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弟许某庚和朋友袁某某帮忙,三人在被害人许某辛家门口与屋内的倪某某互骂。后倪某某、许某辛与许某某的妻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许某辛对许某某的妻子进行殴打,许某某遂持锄头将许某辛的左手挖伤。2016年5月4日,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6月20日,许某某与许某辛达成调解协议,许某某赔偿许某辛28万元,许某辛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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