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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高校新生拒服兵役被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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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集宁区2021年下半年新兵闫文辉拒服兵役的通报

各乡(镇)、街道,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闫文辉,男,身份证号,152632200112084531,高校新生,在2021年下半年征兵过程中,该青年自愿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通过了集宁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了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并安排其参加双合格应征青年为期9天封闭式役前训练,在役前训练期间集宁区征兵办公室对双合格应征青年(含闫文辉)进行了思想教育和适应性训练,2021年9月批准其入伍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单位。入伍一个月后,闫文辉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役,闫文辉所在新兵营连的干部、班长、骨干反复做思想工作进行教育引导,同时区人武部领导、征兵办人员,会同其家长亲戚多次到部队宣讲兵役政策做其本人思想工作,但闫文辉本人坚决拒服兵役,依据相关规定部队对闫文辉作除名处理。

闫文辉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区征兵秩序,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社会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解决入伍新兵拒绝兵役问题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将闫文辉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征兵期间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及退兵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1200元,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收纳经费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工作经费。

(二)取消闫文辉义务优待,并按照2021年集宁区义务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共计58224元,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收纳经费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工作经费。

(三)闫文辉不得参加集宁区范围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四)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绝兵役”永久字样,自2021年12月10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由集宁区公安分局实施。

(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或参加成人教育考试,将个人拒绝服兵役情况记入个人档案,由区教育局实施。

(六)将闫文辉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区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本区域适龄青年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由区宣传部指导所属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共同实施。

集宁区征兵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来源 │ 集宁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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