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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这对男女“涉黄”!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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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15时许

共和县公安局在辖区长丰路

某一出租屋内当场抓获

两名实施卖淫和嫖娼行为

未遂的许某某、仁某某

并依法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

通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女,51岁)将出租屋作为卖淫窝点,招揽人员进行卖淫。经询问,许某某、仁某某二人对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规定,国家公民在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卖淫嫖娼,一直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这样的行为不仅破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谐,传播疾病,更是违法行为。因此,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不参与类似违法活动,还应对类似场所进行检举揭发,配合公安机关,扫黄打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俗话说得好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违法犯罪行为隐藏得再深

也逃不过人民群众和警方雪亮的眼睛

更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是底线

凡触及法律红线者

其结果必定是依法严惩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

共和警方坚决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来 源 |共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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