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人,注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我市多人被罚!

新浪新闻
自2022年1月4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以来
我市仍有一些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小编对未按《通告》规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案例进行梳理
现在公布给大家
1月12日上午,赤峰有人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被罚500!
1月12日上午,兴安派出所在工作巡逻中发现玉龙国宾馆西门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在民警抵达现场时烟花爆竹已经燃放完毕。民警同玉龙国宾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系举行婚礼方购买的烟花爆竹,并由出售烟花爆竹商户进行负责燃放,民警联系到燃放烟花负责人,找到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李某。李某对于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兴安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燃放烟花爆竹人员李某处以行政治安罚款500元。在对李某进行处罚的同时,并对玉龙国宾馆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在宾馆举行的各类庆典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要及时劝解并予以制止。


兴安派出所将严格落实分局党委工作部署,全力抓好禁放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打赢蓝天白云保卫战。
1月12日晚21时许,翁旗有两人被处罚!
自《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实施以来,翁牛特旗公安局广泛宣传、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乌丹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2022年1月12日晚21时许,翁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巡逻中发现,红山路中段某烧烤店门前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抵达现场时烟花爆竹已经燃放完毕。
经民警调查得知,王某有烟花门市,在该烧烤店就餐时酒兴高致,遂让朋友梁某将烟花从门市拉过来进行燃放。民警联系到燃放烟花的王某、梁某,经询问调查核实,二人对于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乌丹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燃放烟花爆竹人员王某、梁某分别给予500元的处罚。在对两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并对该烧烤店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在店前举行的各类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要及时劝解并予以制止。
1月13日11时许,敖汉警方查处两起非法运输、贩卖烟花爆竹案
1月13日11时许,新惠派出所收到线索,在新惠镇蒙古营子村,有一辆农柴车在卖烟花。新惠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将正在非法售卖及运输烟花爆竹的嫌疑人刘某口头传唤至新惠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调查,刘某无证销售及运输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3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追缴违法所得1310元,收缴烟花16箱,鞭炮24挂,双响2捆,收缴的烟花爆竹已存放于专用库房,等待专业人员统一销毁。

1月8日凌晨,下洼派出所收到线索,在下洼镇一处民户内有人在往车里装烟花。 接到报警后,下洼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将正在逃跑的李某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查,1月8日凌晨3时许,李某在下洼镇自家库房内非法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违法所得3630元,李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日,敖汉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3630元,现行政拘留已执行。
1月13日中午,林西县公安局查处首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022年1月13日中午,林西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组在巡逻中发现,在林西镇内某酒店门前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进行现场处置并将情况通报林西镇派出所。林西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取证,并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朱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朱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派出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朱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对酒店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1月14日上午,左旗公安查处三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1
警示案例
2022年1月14日上午,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某酒店附近有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治安管理大队迅速联合城郊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燃放烟花的是宋某,宋某向警方表示自己之前通过社会面宣传知晓相关禁放规定,但他仍心存侥幸。

2
警示案例
2022年1月14日10时许,林东镇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在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辖区某家酒店门口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随即综合指挥室立即调度警力前往开展工作。
当民警到达燃放现场时发现烟花爆竹已经燃放完毕,经调查该酒店门口燃放烟花的是辖区居民张某,民警随即依法传唤其至林东镇派出所。

3
警示案例
2022年1月14日上午,林东镇派出所在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辖区某养生会所门口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巡逻民警立即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于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1月14日15时许,松山区查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
近日,松山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查获1起涉烟花爆竹案件,行政拘留1人。

1月14日15时许,松山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获得线索,松山区夏家店乡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治安管理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掌握了安某无证销售、运输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1月20日,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和储存危险物质罪对安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查扣了涉案的烟花爆竹,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15日9时许,元宝山公安查处首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及元宝山区公安分局部署要求,五家派出所加强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工作,全力保障辖区春节期间“禁放”工作管控到位。

1月15日9时许,五家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五家镇中心街某店铺门前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抵达现场时已经燃放完毕。经调查,系张某自家店铺开业燃放鞭炮。民警对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张某对于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五家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敏处以行政治安罚款500元的处罚。
1月16日,巴林右旗一男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行拘
为确保春节期间全旗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市、旗两级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结合巴林右旗公安局“大清查”集中行动及《巴林右旗公安局关于2022年烟花爆竹禁放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巴林右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秉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态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防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1月16日,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有一辆银灰色农用车装载大量烟花爆竹从303国道巴林右旗境内往大板镇内运输,民警立即对该农用车进行截查。经现场检查,车上装有烟花84个、条状鞭炮16条、盘状鞭炮4盘、双响3盘,该货车驾驶员陈某也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遂将陈某传唤到治安管理大队进行询问。


经查,陈某对自己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1月25日晚,松山区多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
1月25日晚,初头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查处8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对8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老府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抓获正在燃放烟花的吴某某,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大夫营子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抓获正在燃放烟花的吕某,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春节将至,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更加清洁、安全、明、详和的宜居环境,我市已发布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比,倡议厂大市民朋友们:
一是争当先锋,做禁止燃放烟化爆竹的“传播者”。要认识到燃放烟化爆竹给安全、环境帯的危害。通过口口相传等各种途径,向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宣传禁放内容和禁放好处,使禁放规定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禁放烟花爆竹的共识。
二是身体力行,做禁止燃放烟化爆竹的“践行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遵守禁放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争做禁放工作的示范者和实践者,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其他人自觉做到不购买、不运输、不存放、不燃放。
三是勇担责任,做禁止燃放烟化爆竹的“守护者”。要做监督燃放烟化爆竹的志息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发现有违规燃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做好防范,杜绝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形成燃放互相监督、安全互相保障的良好氛围。
四是引领风尚,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创新者”。要发挥创造力和感染力,在节庆时间积极探索并实践新的庆祝形式,如播放音乐、歌舞表演、邻里联欢、互赠鲜花、悬挂灯笼等,用符合时代特点的庆祝方式代替传统的燃放烟化爆竹,达到既活跃氛围又环保安全的庆祝效果。
赤峰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禁燃”工作人人有责,广大市民朋友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个家庭做起,积极支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良好道德风尚的倡导者,为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宜居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赤峰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