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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化”警务:打击整治常态化丨班玛公安交警大队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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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班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坚持疫情防控和日常公安交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在加强与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全力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简要案情:2022年05月09日14时许,班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班玛县吉卡方向有一起双方道路交通事故,需处警。

接报后,交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经侦查获悉:杨某(男,32岁)驾驶车牌号为青A1E7**的小型客车,沿青海省班玛县吉知线由东南往西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吉知线3KM+200M处时,与才某(女,21岁)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才某某受伤的双方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当事人才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杨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才某负同等责任。

来源 | 班玛县公安局、果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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