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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悬赏公告,最高可得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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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徐双与被执行人天津易脑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易脑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天津易脑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天津易脑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嘉兴园1-7#商业-4#商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宗烨,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大口巷村1排36号。

执行依据:津宝劳人仲调字[2021]第611号。

涉案执行标的:欠付申请执行人工资、防暑降温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悬赏内容:任何公民在案件未实际执结前,向本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天津易脑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或协助本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于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举报电话:29996173;

18522677562(手机只接收短信)

联系人:岳法官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02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雪峥,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高庄村3区6排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12022219801114461X

二、案件基本信息

1。 执行依据:(2021)津0114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

2。 执行案号:(2022)津0114执410号

3。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4。 申请执行标的:807148.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5。 未履行标的:807148.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三、悬赏信息

1。 悬赏依据金额:807148.41元

2。 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3。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4。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被发现尚未处分的财产,重复提供的不属于悬赏范围)

5。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

电话:18522677112(工作日 工作时间)

本院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道426号 武清区法院执行局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03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1:天津市顶硕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海益国际4-702。

法定代表人:许荧。

被执行人2:许荧,女,1962年,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惠嘉公寓A座805号。

二、执行标的

人民币70301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三、执行案号

执行案号:(2021)津0111执1号

四、悬赏金额

所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5%。

五、悬赏金领取条件及支付方式

领取条件:

1。 举报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

2。 举报的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支付方式: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于10日内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六、联系人

孙法官

联系电话:022-27949116-418

本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3号

邮编:300380

七、悬赏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悬赏执行期限

202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九、举报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举报人因悬赏执行所得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2。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工作人员;3。举报人是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三)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系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由举报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来源 / 天津高法、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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