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学校走廊跑步入厕 被同学绊倒致10级伤残
重庆晚报
小学生上厕所踩踏事故 救护车特警到场
来源:重庆晚报
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小宇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原告小宇诉称,2015年9月23日午休时间,其在被告垫江县某小学校内走廊上跑步去入厕,途中被小鸿的右脚向后伸出踢到摔伤,后被诊断为左侧孟氏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需续医费1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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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辩称,学校在每周集会和日常管理中,都强调学生安全意识,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受伤系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脚上摔倒所致,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被告小鸿及其父母辩称,原告摔伤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鸿脚上,对其伤害小鸿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因双方争议较大,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专门到事故发生现场查看了学校走廊宽度、走向并当面核查了证人证言。调查发现,当日午休时,被告小鸿趴在二楼走廊栏杆上,右脚向后用脚尖重复作点地动作,此时原告小宇从教室出来跑步去上厕所,碰到被告小鸿的右脚后摔倒,致左手受伤。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楼梯上不打闹、不追逐,并与原告签订了《学生(幼儿)安全保证书》,事发后也及时联系了学生家长,查看了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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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课间休息时在较为狭窄的楼道走廊奔跑,自身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自担80%的损失。被告小鸿的行为对行人的通行造成了障碍和安全隐患,且客观上,原告靠右行走,碰到被告小鸿的脚后摔伤,被告小鸿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由被告小鸿承担20%的损失。鉴于被告小鸿为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判决由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告小鸿对原告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宇891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