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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杀害女童 专家:应将刑责年龄降至12岁

综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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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10岁女童被拖进绿化带里,她全身七处刀伤,其中一处扎在头部,身上被压了两袋装着砖头的垃圾袋,做为“掩饰”。

对于接连的孩子行凶事件,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认为,现行刑法对免除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应该再降低一些。

“中国收容教育机构太少 很多孩子无法得到制裁”

广角镜:为什么规定14岁以下的人没有刑责?为什么偏偏是14岁,不是13岁、15岁?

罗翔:大部分国家都有法律推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是非善恶是没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所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当然这种推定是否成立,还有待深思。

至于科学依据,世界上没有真正的科学,所有的科学都是一种经验主义。

广角镜:14岁以下没有刑责,是不是就意味着他们逍遥法外了?

罗翔:刑法说得很清楚,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要送少管所。

只是我国的收容教育机构,不是普遍性的存在,只有省会城市才有相关机构,这导致了很多孩子没法得到制裁,也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有效惩罚。

广角镜:你刚才提到,“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那么什么是“必要的时候”?

罗翔: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实际上法律对“必要的时候”没有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

如果实施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话,可以根据两点来判断是不是要收容教育:

第一点是报应主义,要看他犯的罪行是不是非常严重,如果很严重,那么被收容教育是他应得的报应。

第二点就是预防主义,就是他在家里能得到更好的改造呢,还是在收容教育机构里能得到更好的改造呢。

要从这两点来综合判断,当然报应主义更为重要。

像蔡某某犯的罪行如此严重,就已经达到了收容教育的程度。

广角镜:据被害女童家属说,警察上门时,疑凶的母亲正在擦地板上的血迹。如果属实,母亲会被惩罚吗?

罗翔:严格按刑法规定,这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是中国古人也说过,“亲亲相隐,直在其中”。

你如果是他的母亲,你也会这么干的。所以没有必要诛连到他的母亲,这也是人之常情。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

“至少应该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

广角镜:有人可能会有疑惑,凭什么孩子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罗翔:法律分为两个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认为包括孩子在内的所有人内心都有阴暗的一面,刑罚是无力改造人性的,所以七岁至十四周岁的行为人,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公诉机关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能够分辨是非对错,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因为中国以前立法的时候,主要学习的是日本和德国,而日本和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更多的是乐观主义,认为孩子本性纯真善良,可塑性强,对待他们以矫正为主,所以整齐划一的认为不满十四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广角镜:对于14岁以下的孩子违反刑法,法律让家长加强管教,让政府收容教养,这会有效果吗?

罗翔:我认为人是无法被改造的,人应该为他的罪行受到惩罚。

当然惩罚是需要分年龄的,因为罪刑相当,小孩子跟成年人相比,他的是非辨认能力会弱一些,但是他必须要接受惩罚。

在法律的推理上来说,小孩子可矫正性会更强,所有的处罚措施,其实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为了帮助他们改造,但所有的改造都必须建立在惩罚基础上来进行改造。

当然就现在而言,惩罚只能是通过收容教育来进行。

但是如果条件合适,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应该往下调的。

广角镜:有人说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孩子们会成熟地更快。您觉得14岁这个年龄分界,有没有必要调整?

罗翔:至少应该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

因为十二岁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他们会不知道杀人是一个很严重的罪行吗?这很难说。

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我认为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也应该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做出调整。

广角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难度大吗?

罗翔:这是一个立法的问题,但是现在那么多的个案累积起来,我觉得应该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当然法律肯定是不能关注例外的,法律是关注原则性的和一般性的。

所以如果一种事情变得越来越普遍的时候,那就有立法的可能,但如果一种事情还是偶发性的,那现行的法律就应该被维护。

广角镜:这个世界上有没有无法实现的正义?

罗翔:现世中的一切正义都是相对的,所以在现世中不可能追求绝对正义,绝对正义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如果存在,它只存在于彼岸。

所以我们现世中所有的法律追求的都是相对正义。

类似案件:

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14岁同村女孩。

2005年2月1日,女孩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通河县法院判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9月26日,赵立宝潜入女孩家将女孩母亲用刀砍死。

2006年3月7日,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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