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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多次强奸9岁继女 女孩怕殴打不敢告诉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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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36岁的陈某某与9岁的小琴系继父女关系。

2017年9月,母亲将小琴接到北京,并在继父陈某某居住地附近的学校上学。小琴每周一至周五住校,周末回家和继父、母亲一起生活。小琴的母亲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居住,大概每两周回去看望小琴一次。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陈某某趁小琴的母亲不在,多次将小琴从独住的卧室拉拽到自己的床上实施奸淫行为。小琴因为害怕被陈某某殴打,一直不敢将此事告诉母亲。后来母亲在与小琴聊天中,无意间得知小琴和陈某某同床睡过,遂再三追问,小琴才哭着将被继父欺负一事告诉母亲。2018年2月,小琴母亲思来想去,最终选择报警,后陈某某被抓获。后来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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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学校保安性侵幼女

被告人马某某(男,43岁)是某小学保安,被害人小雨(女,8岁)是该校二年级学生。2017年5月中旬,马某某在小学水房内遇到独自前来打水的小雨,他假装帮助小雨打水,故意把水撒到小雨裤子上,以帮小雨擦拭水渍以及检查她有无烫伤为由,将小雨抱坐在大腿上,亲吻小雨的胳膊、嘴唇,并把手伸进小雨的裤子内抠摸隐私部位,对小雨实施猥亵行为。

2017年6月某天,小雨放学回家,马某某假借打招呼的名义得知小雨家中无人,便尾随小雨到家,以参观为由进入小雨家中,再次对小雨实施猥亵。2017年7月某日放学后,马某某再次尾随小雨到家,以辅导功课为由骗取小雨信任,趁机对小雨实施奸淫行为。当晚,小雨母亲在为小雨洗澡时发现异常,询问后得知小雨被马某某性侵,随即报警,马某某于当日被抓获。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禁止被告人马某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五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某在三个月时间内,先后三次性侵小雨,先是猥亵,后奸淫幼女,犯罪手段逐步升级。其罪行之所以能得逞,一方面是利用了其身为学校保安,方便与被害人接触,能轻易骗取被害人信任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是利用了年幼被害人不谙世事的特点。小雨此前已遭受两次猥亵,却意识不到已被犯罪侵害,仍轻信马某某编造的理由,引狼入室,再次被性侵。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帮助孩子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

邻居性侵精神发育迟滞少女

被告人范某某(男,55岁)与被害人小丽(女,13岁)都居住在海淀区某处出租房内,是多年的邻居。小丽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范某某对此知情。小丽的父母白天外出上班,小丽经常到范某某家中玩耍,小丽的父母也曾请范某某帮忙照顾小丽。

2018年2月某日,范某某趁小丽到其家玩,躺在床上休息之机,趁机强行褪去小丽裤子,对小丽实施奸淫。小丽母亲寻找小丽正巧推门进入,看到小丽躺在床上,范某某趴在小丽身上,立即报警,范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小丽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判决

被告人范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害人小丽虽然已经13岁,但因精神发育迟滞,不具备性防卫能力。被告人范某某明知小丽这种情况,利用邻居身份,借照顾小丽的便利实施性侵犯罪。案发后,小丽父母都非常后悔,不该把小丽托付给范某某。

实践中,许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往来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大、安保环境较差的出租房聚集地,作案者多为保安、保洁或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究其原因,在于许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整天早出晚归、忙于生计,无法照顾孩子,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切莫放松安全警惕意识,不能轻易将孩子托付给他人照顾。

案例三

职业教师性侵学生

被告人邹某某(男,38岁)原为北京市某中学数学老师,被害人王某某(女,17岁)为该校高中学生。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间,邹某某违反教委相关规定,受雇为王某某的家教老师,并收取高额补习费用。补课期间,邹某某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强行亲吻、抚摸王某某,让王某某为其手淫、口交,并多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王某某曾多次向父母提出更换家教老师的要求,父母却简单地认为这是王某某不想继续补课、逃避学习的借口,没有对王某某的各种异常反应加以重视,始终未同意王某某的要求。2016年12月,王某某以让父母更好地监督学习为由,要求父亲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视频记录下邹某某猥亵王某某的全过程。2017年1月,经王某某父亲报警,邹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禁止被告人邹某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邹某某系被害未成年人的在校授课老师,获取学生及家长的信任后,利用“一对一辅导”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身为家教老师,邹某某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这种身份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此外法院还判决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因羞于向父母启齿被性侵的遭遇,虽多次向父母提出换老师的要求,但父母对孩子的异常行为均未在意。邹某某也正是利用了被害人不敢报案的心理,有恃无恐,长期施暴。所幸被害人后来想到了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的办法并得到父母支持,将邹某某作案过程记录下来,为指正其罪行提供了有力的客观证据。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关注子女的身心情况,及时察觉孩子的异常举动并问清原因。如果发现子女遭遇性侵,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

案例四

网友见面强奸少女

被告人桑某某(男,37岁)系某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害人许某某(女,17岁)系某中学的在校生。2018年2月某日,桑某某与许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相识,桑某某化名“张宇”,谎称23岁。

同年3月,二人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开始聊天,后桑某某提出见面,许某某多次拒绝。同年4月某日,许某某在某培训机构上辅导课,桑某某在聊天中得知这一消息后,再次提出见面请求。许某某觉得桑某某只是随口说说,并不会真的来,便答应了。当日15时许,桑某某在培训机构门口与许某某见面,后驾车将许某某拉至某商业地下停车场,强行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许某某回家后哭泣、拒食,在母亲的追问下说出实情,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次日,桑某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解读

本案系成年人通过社交网络与未成年人相识,继而加为好友网络聊天,在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后,借见面之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案件。

此类案件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高发的类型,被害人多为青春期的少女,叛逆心理较为严重,喜欢将在现实生活中不愿意跟父母、同学、老师讲的话,在网络中跟“朋友”倾诉。但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被害人无从辨识聊天对象的身份。作案者正是利用网络世界这一特点,虚构身份,聊天时以“邻家大哥哥”的方式对被害人各种关心,从而取得信任,待时机成熟之时实施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网络交友一定要小心,不要为网络中的甜言蜜语所迷惑,给自己的青春留下遗憾。

案例五

继父强奸未成年继女

被告人陈某某(男,36岁)与被害人小琴(女,9岁)系继父女关系。2017年9月某日,母亲将小琴接到北京,并在继父陈某某居住地附近的学校上学。小琴每周一至周五住校,周末回家和继父、母亲一起生活。小琴的母亲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居住,大概每两周回去看望小琴一次。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陈某某趁小琴的母亲不在,多次将小琴从独住的卧室拉拽到自己的床上实施奸淫行为。小琴因为害怕被陈某某殴打,一直不敢将此事告诉母亲。后母亲在与小琴聊天中,无意间得知小琴和陈某某同床睡过,遂再三追问,小琴才哭着将被继父欺负一事告诉母亲。2018年2月,小琴母亲思来想去,最终选择报警,后陈某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解读

本案中,陈某某与小琴系继父女关系。身份的特殊性给陈某某作案提供了便利。一方面,陈某某与小琴共同生活,小琴母亲经常在外居住,给陈某某和小琴独处的机会,便利陈某某实施不轨行为;另一方面,继父身份也给小琴造成精神上的威胁,让小琴既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母亲,终日生活在阴影之中。而小琴的母亲,为维持生计,不得以让女儿与再婚丈夫独处;为维系家庭,在得知小琴被侮辱后踌躇再三,不能迅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女儿。

在此,提醒每个离异家庭的孩子,不要害怕,任何时候都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醒每一位单亲妈妈,不要为寻找幸福或者维系家庭忽视孩子的权益,避免让孩子与异性独处;同时,要多关注孩子的生活,在孩子遭受不法侵害时要敢于寻求法律的帮助,给孩子最大的支持。

案例六

同事强奸花季少女

被告人郭某某(男,54岁)与被害人雷某某(女,16岁)系某美容美发店同事。雷某某系来店不久的学徒工,学习洗发、按摩等手艺,郭某某系经理的表兄,在店内做厨师,负责给员工做饭。郭某某与雷某某是老乡,经常对雷某某嘘寒问暖,以练习为由让雷某某为其按摩。

2019年4月某日中午,郭某某到美容店送饭,让店长为他找小工帮厨,店长遂让雷某某去郭某某住处帮厨。郭某某骑电动车将雷某某带至住处,后趁无人之机,违背雷某某意愿对其实施亲吻、搂抱等行为,并将雷某某抱至床上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雷某某强烈反抗未果。雷某某借口店内有事仓促离开。途中,雷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要好的同事和远在老家的母亲,雷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匆忙找人驾车赶往北京,并在途中打电话报警,后郭某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不仅是被害人雷某某的同事,更是雷某某的同乡、长辈,郭某某本应对远离家乡谋求生计的小老乡给予帮助,但却利用雷某某只身一人在京打工需要关爱的心理一步步获取信任,后借机在秘密空间对雷某某意图不轨。现实中,有不少刚满16周岁的少女初中毕业后为谋求生计出外打工,但她们涉世不深,极易被花花世界迷了眼,为不良人员所利用。

在此,提醒外出打工的花季少女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警惕不法行为,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提高辨认是非能力;遇到不法侵害时要积极寻求帮助,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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