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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案 案发细节披露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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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玛莎拉蒂、与多辆轿车剐蹭、追尾致宝马瞬间成火球、2 死 4 伤、被群众围堵仍驾车强行逃逸……本案中,这些情节合在一起,撩拨起了无数人的不忿。

备受关注的河南永城 “ 玛莎拉蒂撞宝马案 ”,时隔 18 个月后,法槌已经落下:醉酒驾驶玛莎拉蒂的谭某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另两名同车的从犯获刑 3 年、缓刑 3 年。

庭审披露,2019 年 7 月 3 日晚,三名被告人在事发前

共饮酒 15 瓶,并在闹市超速行驶,车速达 120~135km/h。庭审中提到,谭某某在到案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法官宣读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

如今,23 岁的谭某明,付出了她本该付出的法律代价——其罪名被定为刑罚更重的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不是刑罚较轻的 “ 交通肇事罪 ”,量刑则定格在 “ 无期徒刑 ” 上,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刑罚的精准性。

其教训也很惨重:无视公共安全、公然挑衅法律权威,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复盘此案,令人唏嘘:2019 年 7 月 3 日晚,被告人谭某明、刘某涛、张某渠饮酒之后,谭某明公然驾驶玛莎拉蒂醉驾,在连续剐蹭六辆汽车后,又被另一辆车子死死被卡住,面对周围者劝阻,同乘的两人却教唆谭某明继续醉驾,强行驾车逃逸,终于高速追尾宝马,造成车内 2 人死亡。

从公然醉驾,到一路剐蹭,再到被围堵后强行开车逃逸……这一系列的操作,也使得其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主观恶性不断升级。

对于普通交通肇事和 “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 的区别,最高法在 2009 年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 明知酒后驾车危险、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

而谭某明刚好 “ 冲撞 ” 了这点:司法实践上,一般正是以发生车祸后仍继续开车逃逸、冲撞,作为认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的标准。到头来,她醉驾后剐蹭车辆却罔顾阻拦加速逃逸结果追尾宝马的画面,极具视觉冲击力之余,也严重挑战社会公共安全感——可以说,是她把自己的命运驶向了 “ 绝路 ”。

现在回过头看,如果谭某明能对法律有所敬畏、对生命有所顾惜,情况可能大不一样——

如果她跟朋友聚会后不是醉酒驾驶,事故也就不会发生;

如果在发生第 1 次轻微碰撞后,她就能及时投案,可能只需要承担较轻的醉驾相关刑事责任;

如果她不听同车上两名 “ 损友 ” 的劝及时下车,将宝马撞成火球的画面也就可以避免;

如果谭某明父亲能及时教育女儿,而不是给其豪车放纵她成为马路杀手,那他们现在还可能是一家团圆。

但世界上没有 “ 后悔药 ”。谭某明的教训,绝不只是法律意义上,也是社会意义上的。她的猖獗一以贯之——从开车不到 1 个月内 5 次违章到事故中的 “ 一错再错 ”,最终得到法律严惩也就成了必然。而该案引发民众愤慨,也无关仇富,而是见不得为富作恶、恃富妄为,法律同样不会容许这样的嚣张。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还有个 “ 亮点 ” ——两名教唆逃逸的同乘人备列为共犯,而且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这在以往案件中尤为少见。

教唆犯的特征是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在谭某明已经醉驾且导致多次交通事故,还被公众围堵的情况下,涉事二人明明知道继续逃逸是严重违法,仍教唆谭某明继续开车逃逸,导致了更严重的车祸,同样是作恶。

虽然两人没有直接醉驾,但共同参与了这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具有共同的犯意,所以认定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绝非很多人认为的 “ 株连 ”。故本案明确给教唆逃逸者定罪,也是给所有 “ 同乘人 ” 提了个醒:劝一句 “ 别违法 ” 是自保,撺掇一句 “ 别怂 ” 可能就是自挖坑。

从法律角度跟社会层面讲,该案的警示意义都很明显:无论开什么车,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视法律者,必被法严惩。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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