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又定了一个新假期 放假20天!19天后实施

知讯

关注

国庆+中秋小长假结束后,

2020法定节假日天数已用完!

下一个假期是……

元旦、寒假…

但是,还有一个长达20天的新假期,

12月11日,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总结昆明立法经验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注重与上位法相承接,重点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与优待、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照顾住院父母可享受护理假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在家庭保障方面

从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拒绝啃老等

多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子女护理住院父母

也可享受累计

每年最高20天的护理假

《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此外,多地推行“育儿假”

不少地区的“育儿假”现已应运而生。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上述《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在福建,政策中也明确,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

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7月底,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简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的规定,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

辽宁: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今年7月,《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草案)》提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办法(草案)》提出,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大连: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

7月底,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的规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

广东:积极探索试行育儿假、产休假

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

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福建: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3月20日,《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等内容,并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宁夏: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0至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

更多地区:

在座的小伙伴,你期待育儿假吗?

来源:工人日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