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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帮忙为由诱奸两名初二女生 细节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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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

2020年5月31日,贵州男子毛思刚通过QQ软件与正在就读初二年级的被害人李某芬聊天,聊天过程中李某芬以某事向毛思刚求助,毛思刚称如李某芬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愿意帮忙。

李某芬同意后,毛思刚于当天下午开车到兴义市门口将李某芬及同班同学苟某秀接上车并带二人出去游玩。

当天晚上,毛思刚将李某芬、苟某秀带至兴义市某宾馆开房,并在该宾馆内,以让李某芬兑现承诺为由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李某芬为顺利获助,诱使苟某秀也同意与毛思刚发生性关系,然而之后发生的事情更是令人发指>>

被告人毛思刚,男,1988年3月28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福兴,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未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思刚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于同年10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12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思刚及其辩护人赵福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毛思刚通过QQ软件与正在就读初二年级的被害人李某芬(女,2006年8月29日出生)聊天,聊天过程中李某芬向毛思刚借钱,毛思刚称如李某芬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愿意给李某芬200元。李某芬同意后,毛思刚于当天下午开车到兴义市门口将李某芬及同班同学苟某秀(女,2004年11月25日出生)接上车并带二人出去游玩。当天晚上,毛思刚将李某芬、苟某秀带至兴义市某宾馆开房,并在该宾馆内,以让李某芬兑现承诺为由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李某芬以分100元为由诱使苟某秀也同意与毛思刚发生性关系,并用猜拳的方式决定与毛思刚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后毛思刚在明知李某芬为幼女、苟某秀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与二人发生性关系。

上述指控,被告人毛思刚对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毛思刚是自首;社会危害性小。

上述事实,有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在读证明;证人李某、邓某、秦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芬、苟某秀的陈述;(黔西南)公(司)鉴(法物)[2020]392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两张;被告人毛思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思刚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思刚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以及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对毛思刚从重处罚。毛思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毛思刚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毛思刚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立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庭审中否认其确切知道被害人实际年龄,故其在主观上无投案意图,客观上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所提“社会危害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系在校住宿学生,毛思刚通过金钱引诱的方式是两名未成年人脱离老师、家长的监护,并同一时间、同一密闭场合与两名未成年人先后发生性关系,对两名身心均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作出错误引导,混淆其对人生价值、两性关系的基本认知,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的成长,影响未成年人家庭的幸福和谐,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未来发展,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毛思刚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思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丰玲玲

人民陪审员李琼

人民陪审员胡忠池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安龙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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