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因疫情取消行程旅行社不退款?这样做拿回你的钱

央视

关注

原标题:因疫情取消旅行,旅行社不退款?这样做,拿回你的钱→

来源:央视财经 综合光明网

近日,黑龙江疫情持续引发担忧,3日,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例,按照相关要求,在伊犁旅游的游客暂时无法离开。

多地本土疫情反弹,打乱了许多人的出游计划。有网友称,购买旅游套餐后,因疫情影响无法出行,于是要求退费,旅游公司却声称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概不退款,她该怎么办?

因为疫情选择取消行程,旅游企业是否应无损退订?哪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获全额退款,哪种情况下旅行社可先扣除必要费用?律师解读维权操作↓↓

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不退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约定无效,应予以退还。

案由

安徽省亳州市游客张某于今年7月上旬报团参加北京3日游,行程日期为7月31日至8月2日。因7月中下旬北京出现新冠肺炎零星病例,张某于7月30日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认为,该行程未受疫情影响,张某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部分团费已经发生,无法退还全部费用。张某投诉至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案中出发地与目的地均为低风险地区,游客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要求退团,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所致。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在扣除40%的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游客。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受此影响,许多原定的旅游行程被取消或变更,涉疫退团退费、行程变更等旅游投诉纠纷有所增加。本案中,游客张某所在地为低风险地区,旅游目的地北京虽有零星病例,但截至出发时未有中高风险区域,且根据张某提交的行程来看,活动范围不涉及零星病例区域,不影响原定行程的履行,故张某取消行程属于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其中,“必要的费用”是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关于“必要的费用”,如果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扣除发生的必要费用;未有约定的,或约定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明显高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调整。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