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勾引我丈夫!”深圳女子带人当街扒光小三衣服并拍照险获刑
电视剧《三十而已》有一幕是顾佳打了林有有一幕,网友看到以后直呼“打得好、还是打得太轻”。像这样的事情不止出现在戏剧中,现实中更多。2020年在深圳龙岗便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36岁的黄某无意间发现,自己的丈夫邱某在外有了情人,黄某便带着家人,去找情人麻烦,最后闹到法院,发生了什么事情?法院又是如何判罚?
2020年11月初,黄某发现自己的丈夫邱某最近总是夜不归宿,然后又听到一些闲言碎语。她便怀疑丈夫已经出轨,女人的第六感是真得很强,后来她发现邱某确实已经出轨。在这之后她就跟踪过几次邱某,然后又找人帮她调查,终于被她查到,丈夫邱某与情人陈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小区居住。
自己辛辛苦苦地经营这么多年的家,居然就这么被人给破坏了,这让她气愤不已。她便想着一定要给自己出这口恶气。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她便召集了邱某的哥哥、邱某的母亲以及邱某的妹妹和妹夫。希望他们可以帮助自己。几人知道这事以后也很愿意帮助黄某,于是在11月3日21时,他们一行五人先后赶到小区的准备在停车场堵截邱某。
等到23时,陈某驾驶邱某的车辆到了该地下停车场,黄某等人一看到邱某的车便立马上前拦住陈某,黄某直接将陈某从车上拖下来,嘴里骂着“让你勾引我老公”然后对着陈某就是一个耳光,陈某被打了之后也立马反手,黄某与陈某厮打在一起,邱某的哥哥看到这样的情形,立马也上前,去撕扯陈某的衣服。厮打期间,陈某全身衣物被黄某等人扒光。
随后邱某的哥哥用手机拍摄了陈某的衣物被脱光的视频并通过WX发送给了邱某。邱某接到信息以后,赶紧下楼将陈某带离现场。随后邱某的哥哥立马进行报案,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然后黄某跟邱某的哥哥因为涉嫌强制猥亵罪、侮辱罪,被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最终却以寻衅滋事批准逮捕,那他们到底构成什么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是辱骂他人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此案中不管是黄某还是蒋某的哥哥他们的主观意识上不是要侵犯陈某的权利,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报复陈某和丈夫通奸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强制WX和侮辱罪,但他们在公共场合将陈某的衣服脱掉,然后拍摄视频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权益,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最后陈某没有起诉他们,不知道是因为觉得自己有错,心虚还是其他。
双方最后签订了《和解协议书》,黄某也赔偿了陈某的相关损失,然后并向陈某道歉,取得了陈某的原谅。最后检察院也没有对黄某提起公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其实黄某殴打陈某这事不只是刑事方面的责任,还有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当然陈某她不追究,黄某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面对丈夫出轨肯定会气愤,黄某会做出这样过激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她这样的行为不可取。因为在面对丈夫出轨,她完全可以收集好丈夫出轨的证据,然后申请诉讼离婚,这样丈夫就必须要对她进行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黄某一时的冲动,不得不赔偿陈某,还要去向陈某道歉。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施暴者,还差点把自己送进监狱,真是得不偿失。而且她这样最后估计也挽回不了婚姻吧,最后可能还是要跟邱某离婚。
当然还有陈某和蒋某他们二人,他们这样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被千人唾弃。蒋某作为一个男人,如果跟妻子真的没有感情就坦坦荡荡地选择离婚,而是选择这样的方式去伤害一个陪伴自己多年的人。陈某选择什么人不行,为何要去选择一个有妇之夫。所以她被打也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