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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样的微信红包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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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女票不开心,发个微信红包哄哄

亲戚朋友有喜事,发个微信红包贺一贺

公司要上新项目,老板发个微信红包鼓鼓士气

自从有了微信红包,妥妥的微信红包包治百病。。。。。。

但是,听说收微信红包,也要被征税啦!

“什么?

这。。。。。。这也太无理了。。。。。。。”

先安抚好心脏

控制好血压!

别激动!

别惊慌!

让晓法慢慢向你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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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明确了网络红包的纳税问题。

“网络红包”大家都非常熟悉。它包括现金网络红包,比如亲戚朋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这种“红包”收到的都是“真金白银”。即收到的钱会存放在我们的微信“钱包”里,可以随时随地消费使用。

除此以外,“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比如,每年618、双11、双12这样的电商促销“盛典”时,电商平台发放的抵金券、优惠券等。

这些“券”一般有几个特点:

1、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比如消费满299元能使用一张30元的优惠券,在结账时,只要付269元就可以。

2、限定使用场所。在哪家电商领的券,只能在哪家电商使用或在指定电商使用。

3、有使用期限,比如,今天领的券,需要在几号前使用,否则作废。

公告中这样规定。。。。。。

74号公告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进一步说明:

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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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终于来了!

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

1、企业向个人派发的网络现金红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派发的各类促销优惠券、抵用券、代金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个人发放网络红包,缴纳个税的是收红包的个人,但代缴义务人是发红包的企业。

之前有过相关报道:某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加大影响,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了数十万元的网络现金红包,因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发现后,该企业被要求补缴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所以,想通过派发网络现金红包来拓展业务、提高知名度的企业,千万别忘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哦,原来是这样。。。。。。”

“那就应该燃起来。。。。。。”

“亲友群里的红包雨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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