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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讪老太未被搭理 闯进屋内将对方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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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建友,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56********,汉族,文盲,案发前系阜阳市颍泉区**镇垃圾清运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建友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建友系阜阳市颍泉区**镇垃圾清运人员。2020年8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吕建友驾驶垃圾清运车经过**镇**行政村**庄**号门口时,与当时正在刷牙的被害人牛某某(女,82岁)搭讪,牛某某未予理睬。后吕建友自行进入牛某某屋内,牛某某紧随其后赶至屋内,吕建友将牛某某按在床上,将其裤子脱至膝盖处,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牛某某阴道出血。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牛某某外伤致阴道裂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手册、妇科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民事协调书、收条、谅解书、住院微信充值凭证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建友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人身检查笔录;

6。 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建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建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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