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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胆!这个西宁人,借钱不还竟然还敢当庭销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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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

每个人都有过借钱给他人

或向他人借钱的经历,

对于出借方来讲,

最怕的就是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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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往往会通过法律手段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

1月28日城东法院十里铺法庭

依法处置了一起

当事人当庭撕毁证据原件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案件还原

案情回顾

本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被告沙某某向原告韩某某借款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先后还款2.2万元整,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迟迟不予返还,故原告诉至城东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调解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后,被告沙某某趁人不备,将借条藏匿,并带至卫生间将证据撕毁冲入厕所内,致借条原件灭失并对调解意见反悔,要求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提出其证据原件丢失后,法官立即告知在场当事人藏匿、毁灭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但被告沙某某予以否认。经调取监控,查实被告沙某某趁人不备将证据藏匿并损毁,被告沙某某最终承认损毁证据的事实。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被告沙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并写下悔过书,鉴于被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城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给沙某某,沙某某随即全额缴纳了罚款。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剩余欠款1.8万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当庭撕毁证据原件

难道就可以不用还钱了吗?

恰恰相反!

这不仅不能帮助你

“摆脱”应负的法律责任

反而要受到应受的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在这里

小编也给大家一些写借条的小建议

这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l、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借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借款人的信息一定要写清楚身份证号,并要在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3、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如“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人民币拾万元整)”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

4、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对方收取款项的账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备注借款的用途。如金额较小,现金交付时应在借条中注明双方的借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

5、如果借款人是已婚的,最好取得配偶的签名,对于债权人而言更有保障,以避免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或是在法院执行,一方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无法偿还。

6、借条出具后,应同时收取借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7、如果金额较大,可以请律师或第三方见证,并签名。

如果发生纠纷,

应该积极主动到

法院进行诉讼或应诉,

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而不是逃避诉讼,

更不能故意毁损

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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