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政府最新通告!事关住宅小区……
县政府关于开展城区住宅小区涉嫌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近期,我县城区部分住宅小区内连续出现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私搭乱建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既影响了房屋建筑安全,又侵犯了社会公共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发〔2012〕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城区住宅小区涉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在住宅小区内擅自扩建、搭建楼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当事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二、在住宅小区内擅自改建底层车库、楼顶隔热层,以及擅自开挖底层地面的,当事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恢复原状。
三、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开窗、设门改变建筑墙体外立面的,当事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恢复原状。
四、在住宅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如破坏、圈占消防设施,占用、封闭、堵塞消防通道的,当事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或修复。
全体业主、相关涉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和单位应支持配合,对逾期未自行整改的,县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县城管部门将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规定认定为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县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来源:宝应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