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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上司经常发色情图片给她,算性骚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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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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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解答: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相关收费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我女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上司经常在网上聊天时发色情图片给她,这让她感到困扰、反感,上级这种行为算性骚扰吗?公司有什么责任?

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该种行为应属于性骚扰,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因为家中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料,我辞职之后做了全职太太,老人和孩子平时都是我一个人负责照料,丈夫事业比较忙,经常不回家。现在,我丈夫提出要和我离婚,想问,离婚时,我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解答:《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有权请求补偿。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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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法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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