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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这两条“土豪村”, 又征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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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这两条村又征地了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1〕5号-荔湖街五一村2.7亩

一、征收目的:实施城乡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荔湖街五一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799.72平方米(折合2.7亩,以大地2000坐标核算)。

征地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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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及评估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依照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1〕6号-荔湖街罗岗村25.541亩

一、征收目的:实施城乡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荔湖街罗岗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7027.49平方米(折合25.541亩,以大地2000坐标核算)。

征地示意图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及评估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经制定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安置、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留用地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1〕7号-荔湖街罗岗村2.554亩

一、征收目的:实施城乡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荔湖街罗岗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702.75平方米(折合2.554亩,以大地2000坐标核算)。

征地示意图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及评估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依照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来源:增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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