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起诉!潍坊耿某某男扮女装实施猥亵....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1992年因强奸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因抢劫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因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盗窃被寿光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男扮女装后到寿光市侯镇老百姓美发店内,强行用手捏被害人王某某乳房,对王某某实施猥亵;
2、2020年9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男扮女装后到寿光市侯镇全福元东侧包子铺内,趁被害人仉某某不备,从后侧抱住仉某某并用手捏其乳房,对仉某某实施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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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