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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遇车祸致胎儿早产身亡,索赔115万元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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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汤英姿 胡雅芳 记者 柴军虎)孕妇乘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颅脑重伤,为抢救孕妇,医院紧急采取剖腹产娩出婴儿,婴儿经抢救治疗无效后于次日死亡。于是,婴儿父母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婴儿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婴儿父母的诉讼请求。

李某驾驶小轿车,从同车道前方陆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侧超车,没想到,陆某在此时右转弯,李某紧急右转避让,导致所驾车辆失控,与孕妇小濮父亲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小濮颅脑重伤。

随即,小濮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抢救小濮,急诊医生采取剖腹产娩出婴儿。但不幸的是,婴儿经抢救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

因李某违反交通法规超车,陆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交通部门认定李某、陆某分别负事故主、次要责任,小濮及其父亲无责。

随后,小濮和丈夫将两名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婴儿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

肇事者对于事故与婴儿死亡因果关系提出争议。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小濮严重颅脑损伤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这是胎儿发生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呼吸衰竭的根本原因,小濮之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事故中小濮所产新生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也直接决定了小濮及丈夫是否有权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两名肇事者赔偿婴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庭审中,两名肇事者表示事故发生时婴儿并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交通事故处理时不能作为一方当事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娩出,但是在抢救小濮过程中胎儿已娩出,出生时有生命体征,于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承办法官指出,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体征。“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被强行剖宫产娩出的婴儿具备上述特征,且婴儿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对于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婴儿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两名肇事者根据过错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5万元。

两名肇事者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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