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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多名男子酒店组织卖淫获刑 判决书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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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502刑初第480号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海强,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农民,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继顺,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农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辩护人来徐辉,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磊,男,2000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农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永安,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县,农民,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新海,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苌亚东,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其伟,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高新区,农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强、王继顺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磊、孙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蕾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继顺及其辩护人来徐辉、被告人赵海强、王磊、孙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赵海强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组织卖淫小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兰某某,在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蓝梦岛酒店、XX路XX酒店1021、1023、1025、1029、1030、1031等房间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赵海强通过建立微信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安排成员分工,该赵负责招聘卖淫女,提供固定卖淫场所,规定上班时间和地点,雇佣人员负责拉客,为卖淫女提供客源,规定卖淫收入的分配比例,先由其收取嫖资后分配,统一采购性服务用品等行为,被告人王继顺在卖淫活动中负责将客人带至小姐处挑选小姐,并介绍消费项目,就消费项目和客人进行商议,达成一致后收取费用(该费用统一转账至赵海强处),统一管理小姐需要的性服务用品,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被告人王磊在卖淫活动中负责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广告,招揽嫖客,并将嫖客引导至指定酒店,为卖淫女提供客源,被告人张永安在卖淫活动中负责在酒店楼下将嫖客带至王继顺处,被告人屈新海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驾驶的陕EXXXXX出租车拉载乘客之机,先后5次将有嫖娼意图的7名男乘客按照王磊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王磊根据客人消费套餐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给屈新海提成共计900元。被告人苌亚东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驾驶的陕EXXXXX出租车拉载乘客之机,先后3次将有嫖娼意图的5名男乘客按照王磊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王磊根据客人消费套餐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给苌亚东提成共计500元。被告人孙其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驾驶陕EXXXXX出租车拉载乘客之机,先后4次将有嫖娼意图的4名男乘客按照王磊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王磊根据客人消费套餐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给孙其伟提成共计6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海强、王继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磊、张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海强、王磊、张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继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只是在赵海强处上班、领工资,其没有组织行为,亦未参与管理。

被告人王继顺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继顺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王继顺受雇于他人,并无直接对卖淫行为进行安排及调度,亦不享有对收取资金的分配权,其行为系帮助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王继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赵海强、王继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临渭区西四路蓝梦岛酒店、XX路XX酒店1025、1029、1030、1031等房间,为卖淫女提供性交易场所,先后多次组织卖淫女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兰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王磊、张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明知有卖淫活动而提供协助。

在上述卖淫活动中,被告人赵海强负责招聘卖淫女、提供固定卖淫场所及性服务用品,建立“渭南花满楼杀牛总指挥部”微信销售群,吸收被告人王继顺、王磊、张永安及卖淫女等人加入该微信群,主要用于招揽嫖客;同时建立“花满楼后场”微信群,吸收被告人王继顺等人及卖淫女加入该微信群,主要用于监督卖淫活动情况、结算提成等。被告人赵海强通过上述微信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安排成员具体分工、卖淫项目的价位、服务流程等,通过被告人王磊等人招揽嫖娼人员,以每次498元、798元、998元不等价格进行卖淫交易活动并统一收取嫖资,在交易结束后,对嫖资进行分配,被告人赵海强通过卖淫交易非法获利共计54551元。被告人王继顺负责将嫖娼人员带至卖淫女入住的酒店房间,给嫖娼人员介绍卖淫项目的价格、服务内容等,并让嫖娼人员统一扫取被告人赵海强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以收取嫖娼费用,安排卖淫女向嫖娼人员提供性交易,统一管理卖淫女需要的性服务用品,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其从卖淫交易中非法获利共计35852元。

被告人王磊建立“夜场捞财精英”微信群并发布招嫖广告,在“顶板联盟的哥的姐群”、“渭南加气站群”内发布招嫖广告,被告人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得知后,将嫖娼人员用出租车载至指定酒店,交给被告人王磊,被告人王磊再将嫖娼人员从酒店门口带至酒店内交给被告人赵海强,由赵海强给付其工资及提成,被告人王磊再将提成发给被告人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被告人王磊从卖淫交易中非法获利共计33645元。

被告人张永安在指定酒店楼下将嫖娼人员带至被告人王继顺处,由被告人赵海强给付其工资,其从卖淫交易中非法获利共计400余元。

被告人屈新海在驾驶陕EXXXXX号出租车拉载乘客期间,先后5次将7名嫖娼人员按照被告人王磊的要求分别送至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被告人王磊根据嫖娼人员消费项目套餐的标准将提成给付被告人屈新海,被告人屈新海从卖淫交易非法获利共计900元;被告人苌亚东在其驾驶陕EXXXXX号出租车拉载乘客期间,先后3次将有5名嫖娼人员按照被告人王磊的要求分别送至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被告人王磊根据嫖娼人员消费项目套餐的标准将提成给付被告人苌亚东,被告人苌亚东从卖淫交易获利共计500元;被告人孙其伟在其驾驶陕EXXXXX号出租车拉载乘客期间,先后4次将4名嫖娼人员按照被告人王磊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被告人王磊根据嫖娼人员消费项目套餐的标准将提成给付被告人孙其伟,被告人孙其伟从卖淫交易获利共计600元。

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临渭区XX路XX酒店XX房间内将被告人王继顺、王磊、张永安抓获,7月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城区XX路XX酒店内将被告人赵海强抓获,8月19日,被告人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00元、900元、500元、600元,共计2400元,该款项未随案移交。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7月3日23时,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渭南临渭区XX路XX酒店内有人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经公安民警蹲守摸排,在该酒店10楼的1031、1029、1025、1023、1021客房内,将被告人王继顺、王磊、张永安及卖淫女李某某等人抓获;7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海强抓获,8月19日,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屈新海、孙其伟、苌亚东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从2020年6月30日到7月3日在洲豪酒店卖淫,她在“面试工作群”的微信群里面得知的。除她外还有三个女的卖淫都在一个微信群里。负责管理她的是王继顺,另一个人没见过。王继顺平时在群里招呼,来客人了让大家准备,并带客人到房间,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客人付钱也是给王继顺。另外一个在群里几乎不说话,负责最后结算。他们的微信群叫做“花满楼”,群里有王继顺和另外一个负责结算的人,还有几个卖淫女。微信群作用是来客人了,王继顺发消息让大家准备,在群里发消息让开门,报接待了几个客人。她这两天共卖淫7次,都是798元的服务,每单提300元,7月2日5单结算了1500元,7月3日是凌晨结算的,通过微信转账。7月3日的两单还没有结算。还有几个人参与这个事情,但没见过,分别是“野兽”,“老四”,“佟雷”,应该是拉客的,她每接一个客人,在群里要报销售。7月3日晚上9点多,她在洲豪酒店1025房间,王继顺在微信群发信息让她开门后,和一个30多岁的男子进来了,海王就介绍说有498元和798元两种服务,该男子说他朋友来过,就点了798元的服务。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通过赵海强联系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在洲豪酒店卖淫,在洲豪酒店登记房间,之后把几个女的建一个微信群,微信群叫“花满楼2921253123”,后面是房间号,来客人了在群里发消息让开门,再就是报一下接待了几个客人,群里有赵海强,王继顺和五个女的。赵海强在群里几乎不说话,负责最后给她结算;王继顺平时在群里招呼,来客人了让大家准备,带客人到房间,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客人付钱也是给王继顺。还有几个人参与,她没有见过,负责拉客人,有“野兽”,“土匪”,“老四”,“佟雷”。她前三天获利各770元,第四天还没有结算。她6月中旬在蓝梦岛酒店待了约3天,收入约3000元,提成是赵海强通过手机发的,这几笔也是赵海强、王继顺带客人来。

还证实她在渭南期间6月30日卖淫3次,2个798元的服务,1个498元的服务;7月1日2个798元的服务,1个498元的服务;7月2日2个798元的服务,1个498元的服务,7月3日除过上面讲的那个,还有1个798和1个498。498元服务,她获利170元。和她一起卖淫的还有四个,都不认识,只在楼道见过其中一个,都在旁边房间。平时是王继顺带客人到房间,完了也是王继顺给钱。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6月中旬在蓝梦岛酒店待了约5天。她来渭南是和赵海强联系的,赵海强登记的房间,在蓝梦岛酒店做了3单业务,收入不到1000元,都是王继顺联系的。2020年6月30日到7月3日她在渭南洲豪酒店1029房间卖淫,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有498元、798元、998元套餐,分别有不同价格的提成。2020年7月3日21时,王继顺带了一名男子来到她所在1029房内,该男子和王继顺谈好服务项目,并通过二维码付款给王继顺,王继顺走后她就开始给该男子服务,直到民警来。她们一般都是第二天凌晨4点下班时才结算,她们提供这些服务项目,赵海强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给她支付。她们建有“花满楼”微信群,一般通过微信联系业务,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群内有六、七个人,有五个女的,群主是赵海强。在洲豪国际从事卖淫的一共四个,房间分别为1021、1023、1025、1029,还有一个没有备注房间号,她们之间互相没有见过面,只是在群里有联系。负责的头目是赵海强,主要是负责结算提成,王继顺负责带客人到客房,并收取费用。从酒店外把客人接上楼的有三个,其中有王继顺、一个比较胖的男子,一个白白瘦瘦的男子。她到洲豪酒店后接待过4个客人,都是王继顺把人送到房间,服务项目价格分别为998元、498元、798元,她接到四个客人共计收到提成870元,最后一次没有收到提成,都是微信扫码收款的。

5、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实她2020年6月30日到渭南,加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面有一个人发了消息说是渭南招小姐,对方通过微信告诉她渭南这边一个“快餐”提成300,“双响”提成400,她觉得可以,对方就说直接到渭南临渭区XX路XX酒店,她来了之后见的王继顺,她们微信群的群名叫“花满楼”,大概有十个人,其中有四个出台小姐,还有王继顺,赵海强给她们发工资。微信群的作用就是来客人了,王继顺发消息让出台小姐准备,再是发消息让开门,报销售。每接一个客人,都要报“销售”,意思就是给拉的客。销售有“野兽”、“土匪”、“西西”等人。王继顺负责把客人带到她房间,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再就是收钱。赵海强负责通过微信转账给她结算。2020年7月3日23时许,她在洲豪酒店10楼1023房间休息,王继顺在她们的微信群里发消息让开门,一般就是有客人来了,王继顺就会发消息让开门,客人选了798元的套餐,并扫了王继顺手机付款,正在服务过程中被警察抓获。7月3号的卖淫报酬没有给她。她这几天共卖淫11次,三次998元服务,两次498元服务,两次798元服务,两次998元服务,她提成一共是3240元。她在蓝梦岛酒店收入大概是7000元,这几笔业务都是王继顺介绍的。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3日20时许,他和朋友周某某在临渭区XX路XX唱歌时想找“小姐”,服务员给了一个电话号码,并说让到XX路XX酒店,XX路XX酒店门口后,然后从酒店里面出来一个男的将他俩接到了酒店10楼一个房间,一个胖一点的介绍业务项目,价格有798元、998元,他就选了798的快餐,后这个人就领他去找小姐,临走的时候,这个人让周某某先等一下,把他领进去后再过来安排周某某,他进了房间后,房间里面有一个女的,带他过来的男的让他先付钱,798的嫖娼钱和22元的物品消耗费,他就通过支付宝扫这个男的二维码,支付了820元,这个男的收了钱后就给那个女的说,他是消费798元套餐的,让那个女的给他服务,然后这个男的就走了,正在服务过程中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当晚在洲豪酒店10楼一个房间,穿白短袖的男子将王某甲先带去看小姐了,过了两分钟,又回来带他去了一个房间,开门的是个年轻女的,这个男的就给他介绍说有798元的和498元的,他最后做798元的,然后扫他微信二维码付了798元,这个男的就走了。服务过程中警察就来了。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2日半夜,他和几个朋友在洲豪酒店十二楼打完牌,在酒店门口快到路边时,碰到一个年轻男子问他耍不耍女人,他就说能行。这个男子就领他到洲豪酒店十楼,因为他喝了酒,稀里糊涂的XX道XX房间,这个男子告诉他价格是620元,他就通过微信转给他620元。

9、被告人赵海强(群昵称“小海”)的供述,证实2020年3月底,他和王继顺来到渭南,想在渭南发展,看了一下渭南的市场情况,到4月初,他两个决定在蓝梦岛“开店”,此前他在网上认识了王磊,知道王磊在西安专门给别人介绍客人,聊天中王磊知道他在渭南开店,4月初他开店后,王磊开始给他这里送客人。

他和王继顺是管理人员,王磊等是销售人员。他负责招聘卖淫小姐、结算提成、发工资;王磊是销售,负责招揽嫖客并引导至指定的酒店;王继顺是接待,负责在酒店将嫖客带到小姐房内,介绍服务项目及收费;在洲豪酒店时,张永安做接待,到酒店门口接嫖客送到王继顺那里,王继顺负责给客人安排小姐。他主要通过加入到别人的微信群,发布招聘工作信息,如果愿意来上班,会加他私聊。

他通过手机建立两个微信群,一个是“销售”群,主要用来招揽嫖客,另一个是“后场”群,主要是监督查看小姐业务的开展情况,这两上群他是群主,群内昵称为“小海”。销售群主要通过王磊这些销售人员,通过网上把卖淫业务推销给有需要的客人,后告诉客人地址,谁揽的业务谁负责通知“接待”,把客人带到楼上,交给王继顺,王继顺把客人带到酒店的XX房XX小组、介绍服务项目及收费用标准,客人选定后,王继顺通过手机微信或者支付宝收钱,小姐会在“后场”群内报告业务项目,后他在“后场”群内和“销售”群内分别给小姐和王磊结算提成。“销售”群名叫“渭南花满楼杀牛总指挥部”,群内共有11个人,群内昵称分别是“海王”、“安迪”、“佟磊”、“阿马尼”“李一彤”“波波鱼”“黑猫”,“条子《宝鸡、咸阳、渭南》”、“洲某人(渭南、宝鸡、咸阳)”、“无名人(宝鸡、渭南)”,“佟磊”是王磊,“海王”是王继顺,其他真名不知道。“后场”群叫“花满楼后场群”,群内6个人,王继顺、1029、1025、1023、1021,还有一个是他本人挂一个小群号,防止封号。推销群里内有三种性服务项目,价格分别为498元、798元、998元。498元的他提成120元、小姐170元、销售200元;798元的他拿150元、小姐300元、销售350元;998元的他拿150元、小姐400元、销售450元。2020年4月至7月,他个人收入共54551元。

2020年6月30日开始,他在渭南洲豪酒店10楼1031、1029、1025、1023、1021、1030这六个房间内组织妇女卖淫,这几个房间是王继顺统一开的房,用王继顺自己的身份证登记的,也有用小姐的身份证登记的。这四个小姐都不认识,她们都是6月底来到渭南洲豪酒店上班的,不知道她们真名,是啥地方人不清楚,她们看到我在微信群里发的招聘信息,想上班的都是自己主动联系他,他发个位置自己来到渭南洲豪酒店。从6月30日开始,他从客人那里收到大概3万左右。这些收益的去向没有记账,都是当天结算,给小姐结算大概6000元,给销售、接待大概16000元,房费4000元,卫生用品980元、他到手净挣到3000元。他给5个销售共计16000元(其中佟磊大概6000元,其他四个总共10000元)、两个接待(王继顺、张永安)2000元。他在网上订购一次性床单200套,浴巾200套,卫生纸20卷,垃圾袋10包。这些主要是有客人时,给客人铺床、洗浴用,由王继顺随即给小姐补充、送到房间。

他还在蓝梦岛酒店组织过妇女卖淫,今年4月初开始,由于疫情影响,在蓝梦岛断断续续持续到6月底,在洲豪酒店从6月底到7月3日被查获。今年3月底,他和王继顺来到渭南,想在渭南发展,看了一下渭南的市场情况,到4月初,他们决定在蓝梦岛“开店”。此前他在网上认识了王磊,知道王磊在西安专门给别人介绍客人,聊天中王磊知道他在渭南开店,也有此意向,4月初他开店后,王磊开始给他这送客人。他和王继顺是管理人员,王磊等是销售人员,他负责招聘卖淫小姐,结算提成,发工资;王磊是销售,负责招揽嫖客并引导至指定的酒店;王继顺是接待,负责在酒店将嫖客带到小姐房内,介绍服务项目及收费;后来在洲豪酒店时,张永安做接待,到酒店门口接嫖客,送到王继顺那里,王继顺负责给客人安排小姐。

10、被告人王继顺(群昵称“海王”)的供述,证实2020年3月底他和赵海强到渭南看了一下渭南的市场情况,4月初,在蓝梦岛参与组织卖淫,因疫情影响,继继续续持续到6月底,6月底7月初在洲豪酒店参与组织卖淫。赵海强是他的老板,负责招聘卖淫小姐、结算提成和发工资;王磊是销售,负责招揽嫖客并引导至指定的酒店;他是接待,负责在酒店将嫖客带到小姐房内,介绍服务项目及收费;后来在洲豪酒店时,张永安也做接待,到酒店门口接嫖客,送到他这里,他给客人安排小姐。小姐工作上班需要的避孕套、卫生纸、一次性床单等由他发,个人的生活用品自己管自己。

赵海强通过手机建立两个微信群,一个是“销售”群,主要用来招揽嫖客,另一个是“后场”群,主要是监督查看小姐业务的开展情况、结算提成,群主是赵海强,群内昵称为“小海”。销售群主要通过王磊这些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群把业务推销给有需要的客人,后告诉客人地址,谁揽到业务谁负责通知“接待”,把客人带到楼上交给他,他把客人带到酒店的XX房XX小组、介绍服务项目及收费用标准,客人选定后,他通过手机微信或者支付宝收钱,小姐会在“后场”群内报告业务项目,后他在“后场”群内和“销售”群内分别给小姐和王磊结算提成。

销售群名叫“渭南花满楼杀牛总指挥部”,群内有他、赵海强、张永安、王磊等人,该群里的销售负责把客人拉到酒店门口;还有一个群名叫“花满楼后场群”,群里的人不固定,在洲豪时群内有6个人,有他和赵海强、小姐房号1029、1025、1023、1021,在这个群内,小姐都是按房号称号。一共有4个妇女参与卖淫,以房号称呼。他们住的房间是赵海强开的,钱也是赵海强付的。他推销的项目有三种,小全套498元、全套798元、双响998元,套餐的内容与被告人赵海强的供述基本一致。

他收钱用的是赵海强的收款码,具体怎样分配不清楚,赵海强给他每天发300元的工资。从今年4月份开始,他大概从赵海强处收入3万余元。

11、被告人王磊(群昵称为“李玉”、“白狐”等)的供述,证实2020年7月1日,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XX路XX酒店招人,他到了之后见的是赵海强,赵海强说他们这里带了几个小姐,来了客人会通知他下去到酒店门口把来嫖娼的客人带上来交给赵海强就好了,一天200元工资,一日一结,每天下班前结账,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微信转账。张永安和他一样是下楼接客人的,王继顺的也接客人,带客人到小姐房间,赵海强是总负责,大概有3、4个小姐。他4月初开始给赵海强这里介绍客人,赵海强是领导,专门负责招聘小姐;他负责在网上招揽有需要的客人,把客人引到酒店,交给王继顺;王继顺负责带客人到小姐房内,介绍服务项目及收钱。赵海强是通过微信群实施管理,群名是“渭南花满楼杀牛总指挥部”,一般都是在微信群内发消息、联系。花满楼杀牛总指挥部又叫销售群,有赵海强、王继顺、“安迪”、“佟磊”、“阿马尼”、“李一彤”、“啵啵鱼”、张永安和他。这个群主要赵海强用来联系他们,给他们几个销售发提成。

他建立“夜场捞财精英”微信群,群主是他,他加入的群有“顶板联盟的哥的姐群”、“渭南加气站群”,他会在这几个群里发广告,如果有客人需要小姐的,群内的人就会加他微信,和他私聊,他会安排他们把客人送到指定的酒店,客人选定服务项目且付款成功,在他收到赵海强的提成后,会立即给介绍人发提成。他向客人推销498元、798元、998元,498元的他拿200元,798元的他拿350元,998元的他拿450元,收入分配是赵海强定的。从2020年4月底开始到7月初,他共计从赵海强处拿提成收入44255元,支付司机提成10610元,个人实际收入3万余元。给他介绍客源的都是出租车司机,每拉成一个客人他给司机提成,按套餐498提成100元,798元或者998元提成150元,这个提成是他自己定的。介绍成功后,他和司机私聊,通过微信红包、转账。

12、被告人张永安(群昵称“黑猫”)的供述,证实他以前在盛世轩足浴上班时认识王继顺,2020年6月30日,他经王继顺介绍来到洲豪酒店,王继顺那里带了几个小姐,他就负责接客人,工资日结,一天200元,上班时间每天14时到凌晨4时,当晚11点他去了洲豪酒店1031号房,跟“海王”见面,当时还加了赵海强的微信,后他2020年7月1日晚上过去上班,他接客人上去做“项目”,他只负责把客人从酒店门口带上去。他加入的有两个微信群,一个是渭南“花满楼杀牛总指挥部”,大概十五个人,另一个是“渭南花满楼无任务内部杀牛”,大概十个人,群主都是赵海强。7月3日中午在洲豪1032房间见过赵海强,晚上就他们三个人,他和王继顺,王磊,还有几个小姐。7月3日他一共接上去了4个客人给王继顺,王继顺安排房间。他干了两天半,从赵海强处收到6笔钱,共计1149.88元,其中有350元是赵海强跟他换的现金,200元是赵海强让他买烟、烟、抽纸、矿泉水等物品,其余用于日常开销。

13、被告人屈新海的供述,证实他是出租车司机,王磊在“渭富桥加气站”出租车司机群内打过广告,之后他加了王磊微信,王磊将他拉进“渭南夜场捞财精英团队”微信群,王磊在微信群里发过广告,里面有消费498元、798元、998元套餐,按套餐给他提成50元、100元、150元。乘客只要跟王磊达成嫖娼交易,王磊就给他好处费,如果他拉的客人有这方面需求,然后用微信告诉王磊,他驾驶陕EXXXXX号出租车把乘客送到王磊指定的酒店门口,有人会从酒店出来把人接走,事成后,王磊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他发提成。2020年6月1日凌晨5点,6月4日晚上10点多,6月12日凌晨3点多,他上夜班先后共拉过三个人送到蓝梦岛酒店门口,后收到了王磊发提成,第一次1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50元。2020年7月2日23点许,7月3日凌晨2点左右他上夜班,给王磊送过两次客人,这两次每次都是2人,共4人,这两次每次都是通过微信收到300元,共计600元。他一共送过5次7人,送到渭南城区的“蓝梦岛”酒店、“洲豪”酒店,收到好处费900元。

14、被告人苌亚东的供述,证实他是出租车司机,一个同行让他加王磊的微信,并说给王磊介绍客人能拿提成,后王磊将他拉进“渭南夜场捞财精英团队”的微信群,群里王磊会发广告,之后他跑车时如果有客人想洗脚、按摩之类,他就联系王磊,驾驶陕EXXXXX号出租车把客人拉到王磊指定的酒店,有人会从酒店出来把人接走,交易成功后,王磊会通过微信发给他提成。王磊在群里发的广告的内容意思就是他带了几个小姐,有几种套餐消费标准,有这方面需求的客人,出租车司机只要介绍给他,成功后就会发提成,提成按消费套餐一个人100元、150元。他向王磊介绍过5个客人,都是拉到酒店,共收入500元。

15、被告人孙其伟的供述,证实他是出租车司机,他加入王磊“渭南夜场捞财精英团队”微信群、拉客人提成的情况与被告人苌亚东的供述基本一致,还证实他2020年6月6日晚上11点多、6月7日晚上7点多、6月25日凌晨2点多、7月3日凌晨12点多,他驾驶陕EXXXXX号出租车一共给王磊拉过4次共4名客人,一共收到600元。

1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团伙成员非法所得统计表、卖淫小姐非法所得统计表、非法收入汇总表及微信个人信息、转账、聊天截图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海强非法获利54551元,被告人王继顺非法获利35852元,被告人王磊非法获利33645元,被告人张永安非法获利400余元,被告人苌亚东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屈新海非法获利900元,被告人孙其伟非法获利600元。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扣押清单,蓝梦岛酒店营业执照及入住记录,酒店住宿单,出租车GPS对照表及轨迹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卖淫项目价格表,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强、王继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磊、孙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为组织卖淫的被告人赵海强、王继顺招募、运送嫖娼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海强、王继顺在组织卖淫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继顺系罪责较轻的主犯。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被告人王磊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系罪责较轻的主犯。关于被告人王继顺及其辩护人辩称王继顺受雇于他人,并无直接对卖淫行为进行安排及调度,亦不享有对收取资金的分配权,其行为系帮助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之观点,因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凡是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具有策划、指挥、管理、控制、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王继顺将嫖娼人员带至卖淫女入住的酒店房间,给嫖娼人员介绍消费项目的价格、服务内容等,指引嫖娼统一扫取被告人赵海强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嫖娼费用,安排卖淫女向嫖娼人员提供性交易,统一管理卖淫女需要的性服务用品,其行为表示为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及调度,其主观上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组织、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王继顺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王继顺自愿认罪认罚之意见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在侦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侦审期间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在案发后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轻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海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继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三、被告人王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四、被告人张永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屈新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苌亚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孙其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永安、屈新海、苌亚东、孙其伟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九、被告人赵海强违法所得54551元、被告人王继顺违法所得35852元、被告人王磊违法所得33645元,依法予以追缴,追回后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张一健_NB2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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