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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属实!巢湖黄麓镇某工地物体打击致人死亡事故调查结果出炉,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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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应急管理局——正在调查处理 即将公布结果

按照法律规定 建筑工地出现了事故,负责人因及时上报给应急管理局,但是巢湖的一个建筑工地因为没有及时的上报一起安全事故而被人举报。

巢湖市凤起巢鸣花园施工项目施工方是江苏茂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尚先生是工地劳务分包负责人,据他介绍,工地在2020年10月30号出现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尚先生反映工地负责人并没有上报这起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一般事故,需要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据投诉人介绍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他们就把投诉信息反馈到巢湖市住建局了,2021年2月1号记者对巢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探访,据工作人员反映已经移交到应急管理局了,事故目前还在调查中,暂无处理结果。

从巢湖市住建局出来记者又跟随投诉人来到了巢湖市应急管理局,由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在应急管理局,另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投诉人。

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回复投诉人,针对江苏茂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他们正在调查,正在等待批复,批复通过以后会在网上公布结果。

2021年3月19日,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事故进行了通报!

巢湖市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30”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30日,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黄麓镇的凤起巢鸣花园二期项目12#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公司瞒报了该起事故。2020年11月16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该起事故举报线索,经核查事故属实。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31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和黄麓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30”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瞒报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凤起巢鸣花园二期项目位于巢湖市黄麓镇,由安徽巢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建安工程由:10~23号楼(均为毛坯交付)、1#地库、地上配电房(1#、2#)、垃圾房建筑安装工程组成,总建筑面积约71421.88平方米,其中地上约51742.77平方米,地下约19679.11平方米,合同总价款15803.2742万元。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02月07,工程总工期为450日历天。事发时,该项目正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019年11月29日,该项目取得编号为34018120191129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安徽巢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半岛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巢庐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平,注册资本:20000万,成立日期:2016年08月17日。

2。总包单位。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茂盛公司),住所: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注册资本:21800万,成立日期:1998年02月23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4018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01月12日至2023年01月11日。

3。监理单位。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安徽南巽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1栋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培贵,注册资本:1300万,成立日期:1994年06月29日。

2019年3月安徽南巽公司与巢湖半岛公司签订蓝城·凤起巢鸣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9年05月13日安徽南巽公司任命汪云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黄麓镇的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12#楼5层西南侧,与脚手架搭建的走道相邻。该建筑呈东西偏北走向,层高约3米。事发当时,该处工地正在进行模板拆除作业。

事发时天气晴,温度20℃,湿度:47.0%。

(四)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巢湖半岛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李爱和。巢湖半岛公司委托蓝城蓝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建该项目,2019年11月8日,巢湖半岛公司与江苏茂盛公司签订了《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建安工程合同》。2019年3月,巢湖半岛公司与安徽南巽公司签订了《蓝城·凤起巢鸣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巢湖半岛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总包方、监理方安全管理责任。

2。江苏茂盛公司。2019年11月8日,江苏茂盛公司与巢湖半岛公司签订《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建安工程合同》。江苏茂盛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荣,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张惠,项目执行经理周华荣,技术负责人房爱忠,项目部任命文件显示该项目安全员自2020年10月25日变更为:施君健、马乐、高翔,现场实际安全员为王勋荣。江苏茂盛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江苏茂盛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拆除作业区设置围栏,未设专人监护;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排查、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3。安徽南巽公司。该公司成立了项目工程监理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汪云,专业监理师:邹守政、张平、顾太峰、代鹏飞。安徽南巽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建立了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了审查,组织了项目现场的安全检查。但对施工单位审查不严,未发现施工单位现场实际专职安全员与项目部任命专职安全员不符的问题;未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的问题;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发现场施工单位未在拆除作业区设置围栏且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及瞒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30日下午13时许,江苏茂盛公司员工马**(木工)、聘用人员胡*1(小工)进入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12#楼5层开始进行房梁模板拆除作业。由马**负责模板拆除,胡*1负责收拾拆除下来的扣件、钩抓等配件。15时许,当马**拆除到5层西南侧靠外的房梁时,一块固定模板的方木连同被固定的模板(模板长约40㎝、厚约2㎝;方木长约40㎝、宽约12㎝、厚约5㎝)从约3米高的房梁上坠落,正好击中马**的头部。正在马**东侧五、六米处捡配件的胡*1见状赶忙上前查看,发现马**的安全帽帽檐被砸烂,帽子向前扣下来挡住了脸部。胡**问马**是否受伤,并把安全帽拿下来查看是否有外伤,胡*1没有发现马**有明显外伤,马**自己也没有表示有什么异样。于是稍作休息,二人继续工作,直到17时下班。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30日晚上项目部安排加班,马**和其他工友加班拆除模板,直到20时40分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2点,同宿舍工友发现马**呼吸不正常,呼喊他也没有反应。于是木工班班长胡*2组织工友将马**送往黄麓镇卫生院救治,黄麓镇卫生院无法收治于5时38分送至巢湖宋庆龄爱心医院,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胡*2打电话将情况向项目部安全员王勋荣进行了汇报,王勋荣向项目部材料员王荣升(内部任命安全总管)进行了汇报,王荣升与王勋荣于8时许赶到宋庆龄爱心医院协助治疗,后经马**家属同意于13时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后因医治无效于2020年11月04日12时56分宣布临床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马**宣布临床死亡后,王荣升向江苏茂盛公司该项目负责人陈建荣进行了汇报,陈建荣安排周华荣、王荣升、王勋荣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20年11月12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此期间,陈建荣没有向监理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只是在赔偿协议达成后向江苏茂盛公司副总经理强小钟汇报了此事。强小钟得知此事代表江苏茂盛公司对赔偿协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事故善后处理一周后,强小钟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进行了汇报。陈建平得知此事后没有按照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瞒报了该起事故。2020年11月16日,举报向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本起事故,经合肥市应急管理核查属实。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马**,男,汉族,50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马**在进行模板拆除时,未站在安全区域进行操作,导致坠落的模板方木击中头部,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江苏茂盛公司。现场实际专职安全员与项目部任命专职安全员不符,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模板拆除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3.1.3.3.1条规定;未在拆除作业区设置围栏,未设专人监护,违反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7.1.7条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安徽南巽公司。未发现施工单位任命安全员与现场实际安全员不符的问题;未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的问题,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5.2条规定 ;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发现场施工单位未在拆除作业区设置围栏且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违反《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第9.5.6条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3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马**在进行模板拆除时,未站在安全区域进行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陈建平,江苏茂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合并行政处罚。

2。张惠,江苏茂盛公司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等。张惠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王勋荣,江苏茂盛公司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等。王勋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在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能及时消除拆除作业区未设置围栏且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的安全隐患,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4。汪云,安徽南巽公司凤起巢鸣花园项目二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应组织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等。汪云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身份信息审查不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审查不严,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发现场施工单位未在拆除作业区设置围栏且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2.1条第8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江苏茂盛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实际专职安全员与项目部任命专职安全员不符;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在拆除作业区设置围栏,未设专人监护;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且瞒报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合并行政处罚。

2。安徽南巽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身份信息、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审查不严,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发现场施工单位未在拆除作业区设置围栏且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江苏茂盛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规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水平。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安徽南巽公司。要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身份信息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落实情况。严格把控和监管施工过程的风险点,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切实为安全施工把好关。

巢湖市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30”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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