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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救人又出事故,要不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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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男子挪车过程中不慎碾压朋友,焦急中醉酒驾驶小车将朋友送医抢救,结果途中又造成连环追尾,最终朋友不治。挪车碾压在先,醉驾救人在后,到底该如何定性?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文书,广州某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送院途中又出事故

据指控,2020年4月2日21时许,邓某与李某等人在广州市某饭店吃饭喝酒后回到某酒店后门停车场,欲将其小型轿车挪到酒店监控可以看到的位置。因邓某启动车辆时未观察车辆周边情况,未发现李某蹲坐在该车车头,其驾驶小型轿车向前行驶时将李某撞倒并碾压。邓某发现李某倒地后,将李某抱上车打算开车送医抢救。

邓某开车将李某送往医院,途中追尾前车,造成6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120急救人员到场后证实,被害人李某已经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死因系机动车碾压胸腹部及右下肢造成肋骨多发性骨折、右股骨骨折、双肺破裂、脾破裂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邓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9.7mg/100ml。

案发后,邓某已赔偿李某家属和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并均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邓某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邓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邓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完全谅解。且邓某经营的广州某酒店,在疫情期间作为隔离观察酒店,为阻击疫情和复工复产作出了贡献,邓某热心公益,多次组织公益团队到学校捐款捐物,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醉驾救人酌情从轻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邓某明知自己醉酒,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邓某数罪并罚。

量刑方面,法院认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邓某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为了救人目的,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邓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邓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于是判决,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丈夫醉驾救妻,检方撤回起诉

事实上,醉驾救人的事例在此前也有发生过,但事件起因和经过与上述案件有所不同。

据媒体报道,在江苏江阴,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某的妻子突然发病昏迷,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陈某于是醉酒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查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当地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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