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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1涉黑团伙被端,公布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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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玉涛(绰号“杨木乃子”)、李元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寻衅滋事等案二审维持原判。杨玉涛被判有期徒刑18年,李元红有期徒刑14年,其余11人均被判处1年至13年不等…

宜昌1涉黑团伙被端,公布案件详情

杨玉涛(绰号“杨木乃子”)等人涉嫌多项罪行

 

宜昌宜都杨玉涛(绰号“杨木乃子”)、李元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寻衅滋事等案判了。

杨玉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8年;李元红等12人均被判处1年至14年不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杨玉涛等人暴力殴打、威胁他人,滋扰他人父母

(网络配图)

1

(一)2010年11月15日19时许,何聪驾车途经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与体育路交汇处时,与被害人刘某4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玉涛赶到事故现场,双方因交通事故的处理发生争执,被告人杨玉涛对刘某4进行殴打,后双方在陆城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二)2011年10月15日20时30分许,陈某2驾驶小汽车与谢某3驾驶的三轮麻木车在福泽苑门前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玉涛驾车经过此处,因与陈某2认识,便让陈某2先行离开,他来与对方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杨玉涛对谢某3的姨夫刘某5进行殴打。后双方在陆城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3

(三)2013年8月25日至10月3日,被害人王某1由被告人田成淦经手,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7万元。后王某1未按期还款,田成淦、何聪等人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索要高额欠款。

4

(四)2013年,被害人周某1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杨玉涛,至当年12月5日,周某1先后多次向杨玉涛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5%-25%不等。期间,周某1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

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玉涛指使何聪、辛祖平等人到宜都市枝城镇周某1父母经营的洗衣店,找周某1父母索要周某1欠杨玉涛的高利贷。

辛祖平不停辱骂周某1父母,且何聪等人将桌子摆在洗衣店门口吃饭喝酒,饭后辛祖平耍赖躺卧在洗衣店大厅,整个过程持续时间长达5小时,给洗衣店造成了恶劣影响,直至枝城派出所民警出警,何聪等人才离开。

5

(五)2012年至2014年间,余某2陆续向张某1借款本息合计40万元。

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杨玉涛应余某2之邀参与商谈余某2与张某1之间的债务问题,杨玉涛提出以30万元结清债务,被害人张某1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张某1拿茶杯砸向杨玉涛,杨玉涛伸手打张某1,后杨玉涛电话通知何聪等人赶至现场,杨玉涛、何聪等人对张某1实施殴打,直至张某1表示服气,二人才停止殴打。此后张某1再未向余某2索要债务。

6(六)2015年5月的一天,宜都市丰源担保公司风控部经理曾某与被告人何聪、田成淦来到宜都市钱某经营的砖厂,找被告人钱某催收欠款。何聪以强行关闭砖厂电闸致使砖厂不能正常运行相威胁,逼迫钱某还钱,钱某被迫承诺次月偿还一、两万元,曾某同意后,何聪、田成淦才离开砖厂。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何聪、田成淦再次来到钱某经营的砖厂,何聪、田成淦以关闭砖厂电闸致砖厂不能经营相威胁,逼迫钱某马上还钱,钱某迫于无奈找他人借款3200元,凑齐5000元交给何聪,何聪、田成淦方才离开砖厂。

7(七)2014年1月14日,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3万元。2016午2月的一天,杨玉涛指使胡俊杰向李某1逼要高利贷欠款。胡俊杰到李某1家中,在其家中盯守一夜,直至次日李某1与杨玉涛电话协商好,重新书写了一张欠条后,胡俊杰才持欠条离开。

8

(八)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2月22日期间,被害人李某2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42万元,约定月息3%-5%不等。

2016年3月15日,在李某2已经偿还19万元的情况下,杨玉涛指使刘启伟将其带至家中,以重新算账为由,胁迫李某2书写了一张55万元的借条。

2017年3月28日,何聪、刘启伟等人在宜都市王家畈高速路口找李某2索要高利贷欠款,双方发生争执,杨玉涛指使刘启伟将李某2带至昌鑫光电公司,杨玉涛再次以重新算账为由,在李某2已偿还30.9万元的情况下,逼迫其书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聪等人在被告人杨玉涛的指使下找李某2逼要高利贷欠款。何聪、李红元、刘启伟、李寒晴在李某2位于陆城锦绣江南小区的家中,采取轮班盯守、随意吃睡等方式,持续滋扰李某22天。

9

(九)2015年5、6月份,刘某2向杨玉涛借款7万元(其中2万元田成淦与刘某2商量好为田成淦借款),约定月息8%。期间,刘某2按照约定支付利息3万元。

2016年6月,何聪伙同李红元等人再次到刘某2家中向刘某2逼债,刘某2父亲让杨玉涛出面谈,杨玉涛在电话中对刘某2进行威胁。

此后,何聪、刘启伟、李红元多次到刘某2的家中,采取纠缠、随意吃住的方式逼要欠款,刘某10被迫替刘玉华分二次向杨玉涛偿还4500元。

10

(十)2013年10月,被害人李某3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18万元,约定月息5%,至2018年8月,李某3先后向杨玉涛还款129000元。

2017年夏天,被告人何聪带领被告人李红元、胡俊杰、曹振军、李寒晴到西孚机械制造公司李某3宿舍逼要高利贷欠款。

何聪等人以辱骂、盯守的方式滋扰李某3,滋扰时间长达2天2夜。

11

(十一)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被害人谭某1先后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7万元。

2016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杨玉涛指使被告人刘启伟、陈腊、丁梦杰到谭某1家中逼要高利贷欠款。到小区后,刘启伟将单元楼大门踹开,正好在单元楼电梯口遇到谭某1,刘启伟、陈腊、丁梦杰一起殴打谭某1。

由于谭某1借款金额未达到杨玉涛的要求,杨玉涛、何聪、刘启伟、陈腊、丁梦杰等人对谭某1实施殴打,谭某1向杨玉涛支付6000元后离开。

谭某1因惧怕杨玉涛等人的暴力讨债手段,随后逃至广州打工。

12

(十二)2014年1月13日,被害人刘某1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6%,后其陆续归还本息55700元。期间,因刘某1还款不及时,杨玉涛指使何聪、刘启伟、李红元、陈腊等人多次到刘某1位于宜都市姚家店镇木材厂以及聂家河镇邓家桥村三组的家中,以威胁、滋扰等方式逼要高利贷欠款。

2016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启伟、陈腊、刘备等人到刘某1位于姚家店镇的木材厂逼要高利贷欠款,双方发生争吵,陈腊手持匕首威胁刘某1,刘启伟用脚踢打刘某1。姚家店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刘启伟、陈腊等人方才离开。

13

(十三)2014年3月,余某2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100万元,被害人胡某2是借款担保人。后余某2因工程亏损逃匿。自2016年6月开始,杨玉涛多次安排多人找胡某2逼要高利贷欠款。

2016年6月12日晚20时许,为逼胡某2还债,被告人杨玉涛带领何聪、刘启伟、陈腊、丁梦杰等人到骏杰大酒店滋事。

6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玉涛、何聪、刘启伟、陈腊、丁梦杰与胡某2其他债权人一起在宜都市骏杰大酒店找到胡某2妻子易某1,将易某1带到陆城派出所就债务问题进行调解。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杨玉涛等人向胡某2要账未果,杨玉涛、何聪、李红元、李寒睛、曹振军等人轮班持续在胡某2位于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双龙机电小区11-3号住宅前蹲守,并通过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胡某9老赖”、“胡某9还钱”、在门前丢垃圾、小便等行为向胡某2逼要欠款。

9月20日,被告人杨玉涛、曹振军、李寒晴跟随胡某2来到宏祥实业公司。在公司六楼办公室内,杨玉涛对胡某2进行殴打,何聪、李红元、曹振军相继动手对其进行殴打。

刘某12帮助还款3万元,杨玉涛等人方才离开。

14(十四)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启伟在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名都华庭大门处向朱某1逼要高利贷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刘启伟对朱某1进行殴打,将其打晕在地后离开,后刘启伟赔偿了朱某1医疗费。

15

(十五)2013年10月27日,被害人江某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一万元,约定月息l0%。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玉涛安排刘启伟、何聪等人找江某催要高利贷欠款。刘启伟等人在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纺织路一出租屋找到被害人江某,因江某无力归还欠款,刘启伟、何聪、陈腊等人在其家中24小时轮流盯守、滋扰了三天,直至江某应刘启伟要求将向某2的住址告知,刘启伟等人才离开。

2017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启伟、陈腊在太子鞋城旁拦住江某,向其逼要高利贷欠款,后将江某带到昌鑫光电公司,刘启伟与陈腊对江某进行殴打。江某报警后,陆城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陆城派出所,杨玉涛出面解决此事,江某因慑于杨玉涛等人的暴力手段,放弃追究被打一事。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红元驾驶DS轿车载着刘启伟等人,在宜都陆城福泽苑门口遇到江某,刘启伟下车拦住江某,以江某之前在陆城派出所调解时辱骂他为由,对江某进行殴打,江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反抗,刘启伟等人才离开现场。

16

(十六)2016年7月8日,被害人王某2、肖某一行驾车从襄阳到昌鑫光电公司向吴某催要楚天光电有限公司前期欠下的货款,昌鑫光电公司会计胡某3见王某2要翻看财务账本,便电话告知杨玉涛、何聪。

杨玉涛通知李红元、刘启伟、陈腊、刘备赶到公司,杨玉涛、何聪、刘启伟在办公室对王某2进行殴打,陈腊拿出匕首、刀具威胁王某2等人,肖某与王海文从办公室出来回到车上,李红元、刘备、陈腊紧随其后,肖某见状驾车逃离,李红元、刘备、陈腊驾车追赶,一直追到宜都高速收费站,肖某驾车通过ETC通道上了高速才返回。

17

(十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被害人向某1两次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5%,后向某1陆续偿还本息约3万元,2017年8月5日,杨玉涛逼迫向某1重新写下6.5万元借条。

2016年9月26日15时许,因向某1未按期归还高利贷借款,被告人何聪得知向某1在宜都市茶馆,便驾车带刘启伟、丁梦杰、陈腊等人前往陆逊广场,将向某1从茶馆叫出并逼迫其上车,双方发生争执,刘启伟、陈腊等人对向某1进行殴打。

18

(十八)2014年8月4日,熊某3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5%。2017年,熊某3未按时还款付息,杨玉涛安排被告人陈腊向熊某3逼要高利贷欠款,陈腊多次到熊某3单位、家里盯守、滋扰。

19

(十九)2017年,被告人杨玉涛与他人合伙在宜都市陆城经营名都股指期货金融会所。贺某支付刘某11部分欠款后,欠期货会所30余万元债务。

2017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何聪、李红元在宜都市教师村公寓将被害人贺某及其妻子彭某3带至昌鑫光电公司与杨玉涛协商还款事宜。

协商未果,杨玉涛对贺某进行殴打,何聪、李红元亦持甩棍殴打贺某,贺某持落地扇反抗,致何聪手部受伤、李红元衣服破损。后在刘某11等人劝解下,双方停手。

何聪仍对贺某在反抗中弄伤其手一事耿耿于怀,便邀约李寒晴、胡俊杰驾车紧随刘某11车后,当车到达交警大队附近,贺某下车时,何聪亦下车并持甩棍上前殴打贺某,贺某转身回到刘某11车上,以躲避何聪的殴打,后在杨玉涛的指示下,何聪等人才放贺某离开。

2何聪等人敲诈勒索,强制扣押他人车辆、强迫写欠条

(网络配图)

2014年初,黄某1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4%。

2015年5月1日左右,杨玉涛将黄某1约至名都期货股指会所,在黄某1已偿还26.5万元的情况下,强迫黄某1写了一张21万元的欠条,何聪强行将黄某1驾驶的一辆DS轿车扣留自用。

后何聪等人将黄某1送回其经营的“同城贷”店内,再次强行将黄某1店内停放的一辆别克轿车开走扣押。

5月3日,被告人杨玉涛再次安排何聪等人向黄某1逼要高利贷欠款,何聪等人在锦绣江南小区拦截黄某1,将其带上车,并控制在车内4个小时要求其还钱,后在黄某1的恳求下答应宽限几天,但要求黄某1支付3000元“出场费”后可放其离开,黄某1迫于无奈于当日分两次向何聪转账3000元,作为何聪等人的“出场费”。

3杨玉涛指示陈腊等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网络配图)

1

(一)2013年12月12日至19日,被害人何某共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4万元,月息5分。

2016年5、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玉涛指使陈腊找何某逼要高利贷欠款,陈腊将何某带至陆城艳阳天酒店,将何某控制在自己租住的酒店房间内,逼迫何某向亲戚朋友借钱还账,直至当晚十一时许,经朋友解围何某才得以离开,何某被拘禁时间不低于6小时。

2

(二)2013年9、10月份,朱某1向杨玉涛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5分。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玉涛、何聪、刘启伟在宜都市人民广场向朱某1逼要高利贷欠款,因其无力偿还,杨玉涛对朱某1进行殴打。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启伟、何聪、丁梦杰到陆城红春社区朱某1的家中向其逼要高利贷欠款,朱某1无力偿还,何聪安排丁梦杰在朱某1家盯守一夜。

次日,何聪、刘启伟、丁梦杰将朱某1带至陆城清江润园小区何聪的家中,何聪逼迫其通过打游戏盗取游戏账号、倒卖游戏币等方式挣钱偿还债务,直至朱某1偿还7000元后,何聪才让其离开,朱某1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余天。

3

(三)2013年10月15日,刘某3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玉涛借款3万元,月息5分。

后刘某3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天。

4

(四)2017年6月9日,被害人胡某2因其另一债权人陈明亮对其提起诉讼回到宜都,当天被告人杨玉涛得知胡某2、易某1二人入住在骏杰大酒店的消息后,便安排刘启伟、何聪、李红元、陈腊、曹振军、李寒睛等人赶到酒店,与胡某2另一债权人董某2安排的胡明敏一起,在胡某2夫妇住的房间门口轮班守候,并持续在酒店走廊内以敲门、在门口扔垃圾、大声喧哗、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滋扰胡某2、易某1二人,逼迫他们还钱。

胡某2、易某1被拘禁在骏杰大酒店20余天后,胡某2的朋友刘某12向杨玉涛承诺帮胡某2支付十万元钱,胡某2、易某1夫妇二人才得以离开酒店。

5

(五)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2月18日,被害人向某2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杨玉涛借款16万元,约定月息5%。

2016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杨玉涛指使刘启伟、何聪、李红元、陈腊、刘备找向某2逼要高利贷欠款。

当日晚,何聪、李红元在西正街一茶馆内再次找到向某2,何聪持甩棍对向某2进行殴打,何聪、李红元将向某2胁迫至陈腊位于尾笔小区的住处,由陈腊负责看守向某2,直至次日8时许。

后何聪、李红元又强迫向某2借取高利贷偿还债务,何聪将向某2手机扣押防止其逃跑,向某2趁向胡某7借钱之机,摆脱了何聪、李红元的控制。

至此向某2被限制人身自由20个小时。

6

(六)2013年7月至10月,被害人袁某1向何聪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1角。

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红元、何聪在陆城碧桂园小区路口拦住袁某1逼要高利贷欠款并将其带至昌鑫光电公司,何聪对袁某1进行殴打,逼迫袁某1想办法还钱,并且要求袁某1支付住宿费、生活费、油费等等。

2018年1月2日,袁某1妻子尤某2找亲戚借来5000元还给何聪,何聪又逼迫袁某1写下一张3万元欠条,并以袁某1名下杨守敬大道旁的一块地皮作为抵押,才让袁某1离开。

至此,袁某1被何聪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5天。

4杨玉涛妨害公务:阻扰民警办案,抓伤民警

(网络配图)

2007年11月9日晚8时,宜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被告人杨玉涛经营的“今夜KTV歌厅”例行检查,当场发现吸毒人员孔某、李某15正在一包房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民警现场传唤孔某、李某15时,杨玉涛得知消息进入包房,扬言“我这里没有吸食K粉的,要带就带我走”,并当场在民警面前采取烫吸方式吸食K粉以阻扰民警将人带走。

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杨玉涛再次当场吸食K粉,并将现场毒品倾倒在地,民警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时,杨玉涛将民警抓伤。

5刘备等人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

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备与周某14超(另案处理)在宜都市陆城夜市城“鄂E7**”餐馆宵夜,发现邻桌就餐的人当中有周某14超的前女友鲁某,其旁边坐着被害人余某1(鲁某表哥)。

二人以为余某1是鲁某的男朋友,便以余某1多看了周某14超几眼为由,对余某1进行殴打,致余某1左侧颧弓骨折。经宜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1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6杨玉涛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016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玉涛得到消息称胡某2在家中躲藏,遂带领被告人何聪、刘启伟、辛祖平、丁梦杰等人到胡某2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双龙机电小区11-3号的住宅。

杨玉涛便联系开锁人员将其大门打开进入室内寻找。

7李元红窝藏逃犯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李红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上网追逃。李红元为逃避打击,来到宜都市,经刘备介绍加入杨玉涛团伙暴力讨债。

被告人杨玉涛、何聪明知李红元系负案在逃人员,仍长期为其提供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清江润园小区何聪的房屋供其居住,并给予其经济支持。

2017年4月开始,李红元原雇主武汉伟鹏达工程有限公司将给其的在逃期间的“生活费”支付至何聪支付宝账户,何聪提现到他个人农行卡上后,将卡交由李红元自己提取现金。

被告人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

1寻衅滋事的事实

1

(一)景某系辛祖平前儿媳,因发现辛祖平儿子黄某3长期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5日与黄某3登记离婚。2013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辛祖平以三江收费站岗亭的岗位是其为儿媳谋取的岗位,景某已经和黄某3离婚,不再是儿媳为由,要求景某从三江收费站辞职,为此辛祖平连续数月多次不分昼夜前往景某工作的岗亭,对正在工作的景某进行谩骂、侮辱,对景某个人及三江收费站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景某不堪其扰,迫于无奈于2013年7月从三江收费站辞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景某身份证复印件、三江收费站收费员工基本情况表、三江收费站员工奖惩记录。2。离婚登记档案信息。3。被害人景某的陈述。4。证人曹某5、黄某3、杨某12、唐某3、李某4、白某2、鄢某、艾某2的证言。

2

(二)2017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胡俊杰因琐事与女友在宜昌市雅典娜酒吧发生争吵,后其乘坐被害人杜某1驾驶的鄂E×××**号牌出租车从宜昌到达宜都市客运站,为发泄不满,胡俊杰将杜某1拉下车,对其拳打脚踢,并将出租车保险杠踢坏。2017年9月13日,经宜都市公安局陆城派出所主持调解,胡俊杰与杜某1达成调解协议,胡俊杰赔偿杜某1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共计2800元,杜某1不再追究胡俊杰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治安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案情说明表、结案综合报告书、呈请结案报告书;2。被害人杜某1的陈述;3。被告人胡俊杰的供述与辩解。

3

(三)2018年7月22日23时许,裴某在宜都市陆城雅斯广场凯乐KTV635包房饮酒后来到KTV前台过道,遇见从609包房出来的黄某4、李某5,裴某因邀请黄某4宵夜未果,便用脚踢李某5的腹部,一旁的被告人胡俊杰见状,上前和裴某一起殴打被害人李某5。经在场人员劝解后李某5离开现场。胡俊杰等人又来到大唐影院门前,遇见路人李某6,无故殴打李某6并致其脸部及眼部受伤。2018年7月27日,宜都市公安局认为胡俊杰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胡俊杰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某、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及照片、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宜都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情说明书、结案综合报告、呈请结案报告书;2。被害人李某5、李某6的陈述;3。证人刘某13、袁某7、刘某1黄某4的证言;4。被告人胡俊杰及同案犯裴某的供述。

4

(四)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胡明敏分两次借给曹某15万元,月息9%-15%不等。期间,曹某1支付了部分利息。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敏到曹某1经营的“晓伟铁板烧”店向曹某1催要高利贷欠款,见曹某1另一债权人将曹某1的汽车开走,心生不满,便对曹某1进行殴打,导致曹某1受伤住院。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明敏接到彭某7的电话,得知曹某1在其位于的家中,胡明敏便与彭某7等人来到曹某1家向其逼要高利贷欠款。期间,胡明敏对曹某1拳打脚踢实施殴打;逼迫曹某1手持高音喇叭站在自家门前不停的喊“曹某1欠债不还,是赖皮”等之类的话;用油漆在墙上喷“欠债还钱”字样;逼迫曹某1的哥哥曹某2用鼻孔抽烟,以各种滋扰方式不让曹某1、曹某2睡觉,滋扰达三天三夜。第四天,曹某2精神崩溃,爬上屋顶欲跳楼自杀,胡明敏等人害怕闹出人命,方才离开现场。为逃避胡明敏等人的暴力讨账,曹某1一家被迫离开宜都,躲到湖南长沙打工,直到胡明敏因涉嫌犯罪被查处,才敢回到宜都向警方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借据和收条;2。被害人曹某1、曹某2的陈述;3。证人徐某、潘某2、胡某8的证言;4。被告人胡明敏的供述与辩解。

2故意伤害的事实

1

(一)2016年6月26日下午16时许,张靳因与王练有过节起意报复,邀约王某8、汪某2、李某23(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李红元等人,携带砍刀、洋镐把、钢管等械具,驾车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唐家湖村唐家湖涵洞口将王某3驾驶的车辆前后拦堵,待王练下车后,持砍刀、洋镐把、钢管等械具对王某3进行砍打,造成王某3全身多处受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3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元及辩护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山派出所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3。被告人李红元及同案犯王某8、汪某2、余浩南的供述;4。辨认笔录。

2

(二)2019年6月28日13时50分许,宜都市看守所20号监室在押人员廖某2(已判决)、胡某10、被告人陈腊与新收押的被害人唐某1发生口角,廖某2先动手扇了唐某1一巴掌,唐某1随即反击踢了廖某2一脚,陈腊、易某5、胡某10见状,遂上前与廖某2共同殴打唐某1,致唐某1头部、面部及腰部多处受伤。经宜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1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陈腊、易某5、廖某2、胡某10每人赔偿被害人唐某1300元,唐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四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悔过及道歉书、唐某1出具的申请书及收条;2。证人李某1杜某3、郑某2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4。被告人陈腊及同案犯胡某1廖某2、易某5的供述与辩解;5。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3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1

2013年1月5日,被告人辛祖平的儿子黄某3与儿媳景某协议离婚。后辛祖平得知二人离婚,多次以景某与黄某3结婚不满三年就离婚,应退还彩礼钱为由,到景某家中讨要彩礼钱及黄金首饰。2013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辛祖平再次带领黄某3、辛某、汪某3等人至高坝洲镇曾家岗村二组景某母亲李某4家中讨要彩礼,双方发生争执,宜都市公安局高坝洲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过程中,辛祖平等人用木棍、石头等物将李某4家的大门及二楼窗户损毁,事后李某4更换门窗花费7800元。2013年3月29日,在高坝洲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4、景某将2万元彩礼钱扣除门窗修复费用后,连同黄金首饰一并退还给了辛祖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辛祖平、李某4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现场照片、宜都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及领条;2。被害人李某4、景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2、汤某2的证言;4。被告人辛祖平的供述与辩解。

4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何聪多次容留刘启伟、刘备、陈腊、丁梦杰、李寒晴、张某9、熊玮等人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清江润园7栋2单元501室的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1月8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何聪住处将何聪、刘启伟、刘备三人抓获,经现场尿检,结果均成阳性,三人对共同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何聪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清江润园7栋2单元501室的住宅内,容留张某9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

22018年12月10日下午,何聪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清江润园7栋2单元501室的住宅内,容留熊某4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2月20下午,何聪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清江润园7栋2单元501室的住宅内,容留熊某4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月2日19时许,何聪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清江润园7栋2单元501室的住宅,容留张某9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月7日晚,何聪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清江润园7栋2单元501室的住宅内,容留刘启伟、刘备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宜都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尿液采集笔录及宜都市公安局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宜都市公安局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宜都市公安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宜都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2。证人熊某2、张某9的证言;3。被告人何聪和同案犯刘启伟、刘备、陈腊、曹振军、丁梦杰、李红元的供述。

同时查明:2019年1月8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宜都市老城管局院内将被告人杨玉涛抓获,在陆城街办绿洲新城小区5号楼1单元1704室将被告人何聪、刘启伟、刘备、胡明敏抓获,在陆城街办园林大道尾笔小区6栋1单元102室将被告人陈腊抓获。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丁梦杰在宜都市兄弟网咖旗舰店被抓获,同日,曹振军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李寒晴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3月1日,被告人胡俊杰主动到宜都市公安局投案;3月15日,被告人李红元在宜都市袁家榜高速收费站被抓获;4月4日,被告人辛祖平宜都市交通局附近被抓获;7月10日,被告人田成淦在巫溪县文峰镇正溪村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民警将抓获。

另查明,宜都市公安局对杨玉涛住处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了杨玉涛所有的鄂E×××**号牌宝马轿车一辆、华为手机一部,何聪持有的无号牌DS轿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陈腊OPPO手机一部;冻结了杨玉涛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清江润园房产证号为11××02住房一套、位于陆城秀水苑房产证号为00×**7住房**。

杨玉涛等人的个人简介

1原审被告人何聪(曾用名潘聪),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

2

原审被告人刘启伟,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居1单元401室。

3

原审被告人田成淦,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于地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居住于重庆市巫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2月16日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

原审被告人杨玉涛(绰号“杨木乃子”),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中专文化,宜都市昌鑫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

5

原审被告人李红元,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居住于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

6

原审被告人辛祖平,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

7

原审被告人丁梦杰(别名丁宇),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

8

原审被告人陈腊(别名胡猛),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昌市猇亭区,现居住于宜都市

9

原审被告人刘备,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

10

原审被告人胡俊杰,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枝江市,现居住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一巷。

11

原审被告人曹振军,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居住于宜都市。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12

原审被告人李寒晴,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

13原审被告人胡明敏,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宜都市,现居住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绿洲新城5栋。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告人胡明敏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侮辱被拘禁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胡明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1

一、被告人杨玉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二、被告人李红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3三、被告人何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4四、被告人刘启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5五、被告人田成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6六、被告人陈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7七、被告人辛祖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8八、被告人刘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九、被告人丁梦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0十、被告人胡俊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1

十一、被告人曹振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十二、被告人李寒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3十三、被告人胡明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14十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涛、何聪违法所得3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3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15十五、对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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