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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荆门一地发生交通事故,多车连撞,现场惨烈,造成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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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荆门男子与同向无牌电动车追尾相撞后,白色小型汽车与正对向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被害人彭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9月23日0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鄂H*****的白色江淮牌小型汽车沿24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驶至京山市永隆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门前路段。

与同向彭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王福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白色江淮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道路左边与对向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

与同向被害人彭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且在现场等候警察。

同年11月9日,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56225.83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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